论证券民事赔偿中因果关系的推定——以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为中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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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证券民事赔偿中因果关系的推定——以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为中心论文目次一、一般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在证券民事赔偿中的困境二、证券民事赔偿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域外考察与借鉴:以美国为例三、我国证券民事赔偿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若干问题因果关系作为联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重要的逻辑纽带,是侵权损害赔偿的核心问题,也是长期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一大难题。就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而言,由于证券交易的特殊性,投资者举证的困难,如何判定被告侵权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更是实现司法救济的难点。也正因此,理论界与实务界呼吁在证券民事赔偿领域实行宽松的因果关系规则,广泛适用举证责任倒

2、置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呼声不绝于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也采纳了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然而.freelatecause)之认定是指确定在事实上对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之侵权人之侵害行为应否成为要求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之根据。法律原因认定之实质为法律对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之价值评判,是将客观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相衔接的重要环节。8它的本质在于避免使加害人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英美法系以近因原则作为判断法律因果关系的标准。根据《布莱克法学辞典》的解释:"近因是被

3、告对原告承担责任的最近原因。这里所指的最近,不必是时间或空间上的最近,而是一种因果关系上的最近。损害的近因是主因或动因或有效原因"。9实务中,"近因"往往以"直接(direct)"、"接近(proximate)"、"可预见(foreseeable)"作为判断标准。大陆法系依对相当性的判断标准不同,相当因果关系说又可以分为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等等,但此说总体上主张,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应依循社会生活的共同准则,公平正义观念、善良风俗和人之常情。10可以说,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法律上原因之认定由于考虑了法规目的、利益平衡、政策因素等等而使该层次的因果关系判

4、断充满了主观因素,两大法系对法律原因的认定本质上都是价值判断。具体分析法律上原因之认定规则,普通法上首先运用到审判实践的是直接结果(directconsequence)理论。该理论主张侵权人应当为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论侵权人是否可预见该损害结果。该理论大体适用于侵权人行为时有主观故意的侵权案件。对于过失侵权案件的法律上原因之认定,通常适用可预见性(foreseeability)理论。所谓可预见性规则是指可预见性是过失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有效条件,即过失侵权人只对其可以预见的损害承担责任。对于负严格责任或绝对责任的侵权案件法律上原因之认定

5、一般适用风险(risk)理论。该理论认为,从事高危险行业或持有高危险物件而使社会处于可能受损的风险之中,一旦此行业行为或物件导致损害发生,损害行为的实施者或致害物件的权利人的行为或持有本身即为损害结果的法律上之原因,而不问其在损害中所起的实质作用如何。11大陆法系对于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规则虽然名目繁多,但本质上也未脱离"直接原因"、"充分原因"等认定标准。上述规则能否适用于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呢?(1)直接结果理论的适用分析直接结果理论适用的隐含前提是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当虚假陈述构成投资者损害的直接原因时,让被告为投资者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当无异议。然而问

6、题的关键是,由于证券市场的不可捉磨,其他风险导致的损失与虚假陈述的损失难以剥离。从民事行为的发生、发展过程看,很难断定虚假陈述就是投资者损失的直接原因。所以,直接结果理论在证券民事赔偿领域是难以适用的。至于可预见性规则,它实际上是对直接结果理论的一种修正,同时它强调了侵权人"过失"的心态,而在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大多适用过错推定甚至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可预见性规则亦难以适用。(2)风险理论的适用分析对于负严格责任的高危险行业或高危险物件的侵权案件,法律上原因之认定一般适用风险理论。所谓的高危险行业或高危险物件包括对人有致害危险的凶猛动物、机

7、动车驾驶、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工业产品、高度危险作业等。一般来说,证券行业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高危险行业,证券欺诈行为也不属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的例外情形。12作为特别法的《证券法》,也没有对证券欺诈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特殊规定。因此,大多数学者对证券欺诈的一般侵权属性并无多大分歧。13证券欺诈行为既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就不应适用风险理论。不过,我国新司法解释规定了发行人(上市公司)对虚假陈述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是否意味着虚假陈述引发的赔偿案件中法律上原因之认定就可以适用风险理论尚值推敲。(二)从举证责任的承担角度分析1、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演变趋势举证

8、责任的承担,是证明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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