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出生登记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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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口出生登记制度探究摘要:以我国人口出生登记资料、数据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分析我国儿童出生登记制度现状;深入考察了社会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民办儿童村救助组织,分析出生登记制度在人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出生登记由身份证主义向出生地主义转变的政策建议,并指出了实现这种转变所具有的社会发展价值和意义。关键词:人口登记出生地出生证明人口统计儿童村中图分类号:C922文献标识码:A随着国际社会人权观念的普及,对人权的保护,尤其是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儿童(我国刑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儿童是指不满14岁的人。本文依据国际《儿童权利公约》,把年龄小于18岁的人视

2、为儿童。)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由于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他们的权益容易遭受侵犯(蒋新苗等,2004)。儿童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普遍问题。加强儿童权利保护,对促进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一、我国人口出生登记制度现状5出生登记是儿童获得国籍和公民身份的基础,也是儿童实现其人权以及其他权益的基础。政府和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弱势群体的人身权利,一旦出现出生登记缺失、混乱和造假都将影响到儿童生存的合法性,从而影响到他们的各项权利,比如生存权、公共安全权、教育权和发展权等等。虽然出生登记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政治、经济、法律和法规等宏观环境的影响下,全

3、球范围内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落后区域存在着一些未被出生登记或因为不能满足制度条件而无法登记的儿童。在我国,儿童出生登记(简称出生登记)制度是进行儿童出生登记的过程中,相关行为主体所遵循的各种规范、规则及程序,它是户籍登记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户籍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从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户籍制度的逐步成型,我国婴儿出生登记制度雏形初成。当时,在城市出生的儿童办理登记时只需出示父母单位或居委会的介绍信和户口本。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优先发展工业,逐步控制城市人口规模并限制农民进城。因而,政府颁布了户口登记条例,从而在法规上强化了户口登记常住地原则,使得城乡身份二元化

4、。此时,在城市的家庭,每户一本户口本,需要出生登记时则要求出示父母户口本、居委会介绍信;农村地区使用集体户口簿直接在村委会登记,并不需要其他的证件。5我国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经济体质的转轨,社会管理制度也相应出现了变化。在人口管理方面,为了控制人口快速增长,我国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与此政策相适应,法律法规也做出调整。在1996年,《便民措施30条》规定婴儿出生落户可自愿随父或随母。这显示出政府和社会意识到出生登记不单单是管理的方式,它还是保护儿童实现正当权利的重要途径。在申报的当事人具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利的同时,地方的实际操作却变得复杂起来。在城镇出生的儿童进行出生登记时,

5、申报人不仅需要提供计划生育部门的生育证明,还要有出生医学证明,最后在公安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由于登记复杂性和政策外生育惩罚性使人们对出生登记的积极程度逐渐降低。1997年,为了统一城乡户籍登记制度,公安部出台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央政府提出要将出生登记作为公民权利对待,要求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制度。在此背景下,出生登记的程序也日趋复杂化。以城市地区为例,申报人想要为婴儿办理出生登记需要生育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户口本到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不在医院出生的婴儿,必须凭借接生人员签字的出生证明在指定医疗机构开具出生医学证明。虽然户口在社会生活中使用频率不高并没有成

6、为一项具有独立体系的法律,但是它对公民的权利实现意义重大,由此引起的矛盾导致其超越了保护公民权益、了解人口数量和结构的基本功能,这样的趋势不适应社会的和谐发展。5二、出生登记制度问题分析:人权保护视角现今在出生登记和户籍制度的双重作用下,产生了一批特殊儿童,主要有:非婚生子女、超生儿(未办理户口登记)、没有及时申报出生登记儿童和因父母犯罪造成的特殊孤儿等。这些儿童的基本权利因制度的不健全而没有得到及时、全面的保护。户籍制度的滞后性导致产生这样几类特殊婴儿。虽然在户口登记中的出生登记里,国家规定了相关的处理办法,但在实际操作上,一些操作性的办法得不到落实。通过对一些民办儿

7、童村救助组织进行的调查,我们发现了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暴露出一些问题。在这些民办儿童救助组织中,存在一定数量的儿童,他们没有户口。他们的出生登记是空白。以大连阳光溢鸿儿童村的孩子为例,这些出生登记为空白的儿童,具体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因父母犯罪造成的特殊孤儿。父母在孩子出生后因为违法犯罪而受到刑罚进入监狱,他们的孩子往往都是未成年子女,没有完全的民事责任,他们的基本权利经常得不到保障,并且被社会所忽视。父母犯罪是应该受罚,但是这将连累到孩子的身上,属于惩罚的溢出效应,在法律公正角度上属于过度刑罚。5大连阳光溢鸿儿童村里住着的17位儿童中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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