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上).doc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上).doc

ID:11301507

大小:30.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7-11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上).doc_第1页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上).doc_第2页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上).doc_第3页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上).doc_第4页
资源描述: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上).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上)  创立一个体现企业经济实力和市场垄断优势的驰名商标,是现代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未来商战中所追求的结果和目标。驰名商标不仅是民族工业精华的集中体现,也是现代企业形象的象征。驰名商标如何产生、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享有什么样的法律保护,不仅成为我国企业界、消费者及立法者关注的热点,同时,也是1995年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Trips)”谈判争论的焦点。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二、《与贸易有关

2、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下称《Trips》第16条),1993年12月《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1993年10月修订的拉丁美洲安第斯组织《卡塔赫那协定》、1993年12月《欧共体(统一)商标条例》等世界性和地区性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问题有所涉及。部分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也为我国在该问题的认识及立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3、)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14日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由于《商标法》及《暂行规定》在某些方面规定得较为原则和笼统,实践上不易理解和把握,故本文拟就驰名商标及相关称谓、驰名商标的法律特征、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及认定方式、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等问题作一些浅显探讨。  一、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名牌等称谓  在我国已有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商标的意义和作用。但相当多的企业和消费

4、者对于在商品竞争中具有质量保证和良好信誉、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公众知名度的商标如何称谓无所适从,故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周知商标、盛誉商标、世界性商标等称谓。概念混淆、模糊不一,有必要加以澄清。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均译自于英文。驰名商标用英文表示为“WELL—KNOWNMARK”,其中“WELL—KNOWN”可译成中文的“驰名”,“人所熟知的”、“人们很熟悉”或“广为人知”之意。WELL—KNOWNMARK也是《巴黎公约》使用的词语,可直译为“广为人熟知的商标”即“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5、”用英文表示为“FAMOUSMARK”。其中“FAMOUS”意为“著名的”、“具有强烈和内在的显著性”。对于“FAMOUS-MARK”英国律师理查德艾贝内先生称之为“享有盛誉的商标”。美国注册商标示范法、法国商标法亦采用“FAMOUSMARK(享有盛誉的商标)一词,而不用WELL—KNOWNMARK.事实上,英、美、法等国家中WELL—KNOWN(驰名)与FAMOUs(著名)是同义词,用词不同,概念相同。在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新近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均采用了《巴黎公

6、约》WELL—KNOWNMARK一词的含义,即中文”驰名商标“,以法律的形式统一了概念,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驰名商标“4一词的法律地位,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应统一采用”驰名商标“一词,不宜再使用”著名商标“一词。有人建议将全国驰名商标称为驰名商标,把地方驰名商标称为著名商标,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反而容易造成概念上的混淆。  名牌则是人们约定俗成的一种称谓,名牌不是法律概念。名牌与驰名商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驰名商标一般都是名牌,而名牌则不一定是驰名商标。  周知商标,盛誉商标或世界性商标等都是人们根

7、据自己对驰名商标的理解所给的称谓。它们与著名商标和名牌一样,都不是我国法律认可的概念,不宜混淆采用。今后,应规范使用法律认可的术语“驰名商标”一词。  二、驰名商标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关于驰名商标,《巴黎公约》、《Trips》均未给予明确定义。我国《暂行规定》阐述了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根据《巴黎公约》、《Trips》以及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除了适用于商品商标外,还适用于“服务商标”。驰名商标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驰名

8、商标经长期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驰名商标经一定期限的公开使用,逐渐扩大市场影响,为公众所认识和了解。这里必须澄清公众的范围,因为,某种商品不可能被所有消费者使用或知晓,其商标也不可能为所有人了解。所以,《Trips》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如下:“巴黎公约(1976年)第六条之二,经必要修改,应适用于服务。商标是否驰名,应考虑该商标为相关部分公众所知晓,包括该商标在缔约方通过宣传广告取得的知晓”。何谓相关公众,《Trips》并未明确说明。在解释“相关公众”的范围时,各国及国际公约有不同说法,但至少应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