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的认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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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的认定论文..内容摘要刑法中规定了合同诈骗罪,该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裂出的新型经济犯罪。他有自己的个体特征,这种个体特征主要体现在犯罪构成方面,本文认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广泛的,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体上侵害的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及诚实信用原则。客观方面除了具备一般诈骗罪特征外,同时有自己的特殊方面。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进行了认定。(1)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认定。(2)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3)合同诈骗罪的客体认定(4)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关键词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

2、犯罪主体刑法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我国《刑法》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规定了诈骗罪,在第三章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案件在所有的诈骗罪案件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以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本文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着手对合同诈骗罪作以评析。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认定。犯罪主题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单位人和自然人。依据《刑法》第221—230条之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3、照规定进行处罚,由此可见单位可以是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所谓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是从广义而言的,即包括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还包括各类合资、独资、私人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合同犯罪的主体范围与一般诈骗罪不同,后者只能有自然人实施。由于公司、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立法者在修订刑法时不可能准确无误地预算到以后单位内涵的具体变化,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主体认定的问题。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个人读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新的

4、企业类型,这就涉及到个人独资企业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届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有人主张,个人投资的企业虽具有企业的形式。但在本质上仍然是自然人主体,它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一个由自然人组成的有机整体。此观点大多数学者都不占成。个人独资企业是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属于企业的范畴。既然刑法并未对成立单位犯罪主体的企业做任何限制,那么就没有任何理由将个人独资企业排除在单位犯罪的主体之外。当然,在认定个人

5、独资企业单位犯罪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被个人独资企业委托或者聘用从事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人员以本企业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并且非法所有归本企业的,是单位诈骗犯罪,诈骗所得归个人的,且个人独资企业事后没有追认的,属于个人诈骗犯罪。(二)个人独资企业内部的其他工作人员以本企业的名义在职权范围内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且非法所得归本企业所有,是单位诈骗犯罪;如果该行为人以本企业名义实施非职务行为,或非授权行为,且本企业事后未予以追认的,属于个人诈骗犯罪。(三)非个人独资企业的工作人员盗用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合同诈骗罪,如果事后非法所的一部

6、分或全部给予了本企业,且本企业追认或默认了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则应以个人独资企业和自然人共同合同诈骗犯罪论处,双方各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目前承包制企业大量存在,承包人利用被承包的企业的名义从事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如何定性也有若干问题值得探讨,有学者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如果是定额承包制企业,承包人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的行为宜以个人诈骗犯罪处理。(二)如果是责任承包制企业,按照承包协议承包人只享有提成、收取奖金的权利,承包人利用合同诈骗,一般作为单位诈骗犯罪处理。但是,单位须获得一部分或全部赃款,如果单位没有得到赃款,而是行为人独自占有赃

7、款,则宜定性为个人诈骗。二、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极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刑法理论上把犯罪故意还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类,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着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对于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是否是直接故意,即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目前刑法界的通常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的主观方面

8、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客观上占有了对方的财物,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是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值得研究。“占有”一词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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