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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期政法论丛No.22002年4月ZhengFaLunCongApr.10,2002【文章编号】1002—6274(2002)02—0007—08论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肖中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内容摘要】合同诈骗之“合同”仅限于体现市场经济秩序之合同,合同诈骗罪之“其他方法”应体现“利用合同”之客观特征,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之界限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之有无,此一目的的判断有赖于司法推定,连续诈骗行为同时触犯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罪
2、数【分类号】DF472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合法形式”为掩护外衣,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界限模糊的诈骗犯罪。在所有的诈骗犯罪中,合同诈骗罪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由于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而且更为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秩序,因而成为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本文就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作一探析,以供司法实践参考,并期望和理论界同仁共同研究切磋。一、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之“合同”含义、是否利用合同形式诈骗的都构成合同诈骗罪怎样理解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含义,目前在刑法理论上很少有人讨论和予以关注。但
3、实际上,合同诈骗罪既然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那么何谓“合同”或者说怎样界定“合同”的内涵外延,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必然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从修订刑法施行以来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个问题不无争议,甚至存在很大困惑。比如,有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陈某经L市N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批准,开办了L市N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旅游外语培训部。尔后,被告人陈某私刻公章,擅自将旅游外语培训改为L市N区旅游外语学校并自任校长。1997年7月,被告人陈某以该校的名义,虚设国际邮电业务和烟草专卖管理两个所谓包分配专业班,向省内一些县的中考落榜生
4、发出录取通知书,致使21名学生及其家长到该校与被告人陈某签订了毕业包分配就业协议。事后,部分学生及家长发觉有诈,即找陈某要求退还学费,陈某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先后向5名学生及家长退还了3.345万元的学、杂费。尔后,其余学生及家长也要求退学,陈某为稳住大家,假意答应学生家长9月23日到校一起退学、杂费。9月21日,陈某以买教材为名携款外逃。后公安机关于1997年10月16日将被告人陈某抓获,缴回部分赃款发还被害人,陈某实际诈骗所得12余万元。本案处理过程中,就被告人陈某构成何罪发生分歧。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自己
5、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即采取虚构主体,使用伪造的印章和其他证明材料与他人签订协议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并在事发后逃匿,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二审法院亦裁定维持原判。但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二审法院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某的诈骗行为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但并非利用“经济合同”而是利用就业协议实施的,故最终以刑法第206条之诈骗罪对其定罪量刑。类似上述之定性疑难案例,相信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这就引发出一个问题: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有所特指?如何说是,其范围又究
6、竟如何界定?是否利用任何形式、任何性质、约定任何内容的“合同”或“协议”进行诈骗的,都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似应指且仅指“经济合同”。因为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主要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解释》第2条曾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
7、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其中使用了“利用经济合同”一语。但是,现行刑法第224条在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罪状时,没有继续沿用该司法解释的“利用经济合同”用语,而只是用了“合同”一词。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合同”,到底只是为了用语上的简洁,还是立法者删除“合同”前“经济”一词,有意扩大合同诈骗罪之“合同”范围、以使之更具包容性呢?8政法论丛2002年笔者认为,正确界定“合同”之义,首先需要从这样几个因素入手:(1)结合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性质。即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存在于合同诈骗罪客体的领域内,否则与刑
8、法的立法宗旨不符。合同诈骗罪被刑法分则纳入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九节“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罪”,因此,该罪中所谓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市场秩序的;大凡与这种社会关系或法益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如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在该罪“合同”之列。例如,行为人利用伪造的遗赠扶养协议向继承人骗取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不属于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