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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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刑适用问题研究  摘要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罚手段,死刑适用问题一直是学界激烈争论的焦点,尤其是近些年来,死刑适用问题已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工作上的一个热点问题。尽管废处死刑已成为当今世界上的一种趋势性选择,但基于现实国情,我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可能废除死刑,这决定了我们工作的重心应放在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方面,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本文从限制死刑适用的必要性、当前我国在限制死刑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适用标准的完善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死刑刑罚手段适用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1009-0592

2、(2010)11-017-02    死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内容的最严厉刑罚,因此被称作极刑。1764年,在《论犯罪与刑罚》一文中,意大利学者切查利贝卡利亚首次在理论上系统地阐述了死刑的残酷性、非仁道性和不必要性,此后,刑法学界对于死刑存废的纷争便一直延续至今。放眼当今世界,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尤其是近年来,我国死刑问题时常成为国内外舆论的焦点。然而,一国的刑事政策必须立足于其基本国情。正如张明楷教授所指出的,我们不能站在现代而指责古代的死刑,也不能因为西方国家有人立足于其本国国情与本国公民的平均价值观念指责我国保留死刑便对我国的死刑产生抵触

3、感或者不安感。我国不可能仓促废除死刑,因此,就有必要对死刑的适用标准做深入研究,通过严格的适用标准来规范和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从而达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统一。  一、限制死刑适用的必要性  (一)废除死刑是国际公约和国际大环境的要求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即人权公约第6条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它虽没有明确要求成员国废除死刑,但却反复重申应当保护人的生命权、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1989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二议定书》,则要求各成员国要逐步限制并最终废除死刑。从当今国际

4、社会的司法情况看,废除死刑得到了许多国家的重视,孔多塞曾经指出:死刑是唯一一种使不公正绝对无法挽回的刑罚;从这一点可以推定,死刑的存在暗含着使人们暴露于犯一种无法挽回的不公正的错误;从这一点可以推定,死刑的设立是不公正的。到目前为止,所有的欧盟国家均已经废除了死刑,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当今国际社会司法界即对人的生命权越来越关注和重视,从与国际接轨的大背景看,废除死刑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我国当前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  死刑的适用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我国古代以刑为主的立法模式,导致了死刑经过长时期的演进已经发展得极为发达,杀人偿命等观念

5、也得到了民众的普遍认同。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于死刑的态度一直比较谨慎,毛泽东同志有关死刑适用的精辟论述,最终形成了我国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的死刑政策,对今后进一步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一个国家的死刑制度和该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根据我国目前状况,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普通民众基于杀人偿命等朴素的正义观和报应观对死刑抱有极大的认同心理,结合今天中国犯罪率仍然居高不下,民众对犯罪缺乏足够理性容忍度的情况,这种观念的转变绝非短期内可以完成。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立即废除死刑不具有可行

6、性,但立足于国际社会呼吁废除死刑的大背景,基于死刑之不人道性、威慑力之有限性、死刑和死刑错案之不可弥补性等观点,如何从立法技术和司法适用自身探寻死刑严格限制的方法,限制死刑适用便成了刑法学者现今积极思考的比较务实的热点问题。其有效途径就是从解决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死刑适用基本标准上之悖逆这一角度,修改《刑法》分则有关死刑适用条款,使其符合《刑法》总则相关规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严格贯彻死刑适用基本标准,由此达到严格限制死刑适用之效果。  二、我国刑法中关于死刑适用标准的缺陷  (一)死刑适用标准较为模糊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

7、严重的犯罪分子。这就导致了问题的产生,对于什么是罪行极其严重,应该如何来理解和认识,现阶段没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明确,从而在客观上导致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适当扩大,判决结果必然会受到法官主观认识的影响,甚至造成在一些具体案件上,检察院和法院之间,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机关之间在理解上产生偏差,出现类似罪行情节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却不相同的情况。  同样,《刑法》第48条还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但哪些情形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法律也并无明确规定。死刑适用标准的模糊,也就是在生与

8、死的重大刑法问题上缺乏统一、准确的标准,法官自由裁量空间的扩大,势必会导致冤假错案和腐败现象的增加,不利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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