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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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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局限性与法治的代价》I★★2009年08月22日星期六20:50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作为社会调整方式之一的法律在社会各个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与此同时,法的局限性也随之凸现,法的局限性这一问题已引起不少法学家的关注和重视。法律调控虽声言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但事实是不可能、不现实的。法律并不能有效的干预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法律通常可以控制公开的社会行为,但是无法控制人内心的思想,感情,信仰。从空间看,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多姿多彩,立法机关尽管不断加强立法,但要求法律规范能应对大千世界是不现实的也是苛刻的;从时间看,社会生活千变万化,不断发展,法律规范则
2、是相对稳定的。因此,法律规范在应对社会生活时只能是滞后的,不可能超前社会生活本身。同时,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生活的形式是外在的、强制的,只能对一定的个体行为实施调控,而人的行为都有一定的思想动机目的性,对于隐藏在人们行为背后的属于个体内在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法律规范是无能为力的。本文通过一些与法相关的社会现实来入手,以浅薄的知识面得出一些法存在的一些局限性的观点,并同时简要谈了因局限所引出的法治上不良现象与付出的不同程度的代价。为使论点论据尽量做到生动并且有力,文中结合了一些学者的观点,由于查找正规资料的条件贫乏,多数术语、引文为剪报、书籍、新闻等琐碎的整理,所以一些资料文件的出处未作详细说明
3、,仅希望自身通过平日所看所闻的微薄的、并不系统的积累和临时的简略查阅资料而书写此文能更进一步理解法律。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雄伟方略,而厉行法治,就会必然倡导法律至上。在认识法律的作用时,必须注意“两点论”:对法律的作用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忽视;既要认识到法律不是无用的,又要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既要反对“法律无用论”,又要防止“法律万能论”。但是,有些人却进入了一种极端,过分夸大和强调法的作用,认为任何领域中的任何矛盾和问题都能在法律面前应刃而解。在大力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中,我们要防止这种倾向,避免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应树立一个正确的法律观,即:法律并非
4、无所不能,它也有局限性。人类文明是脆弱的,没有刚强的法治作保障,我们的文明能否持久是可虑的。法是社会的柱石,法律的缘起就是社会需要一种有保障的秩序,从而人们可以遵从一套法则从事社会活动。我们知道,法律具有抑制人行恶的作用,在现代社会,法律的作用不可替代。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将法治定义为“良法之治”,他指出,法治与人治相比,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其一,法律是多数人的意志,多数人的意志优于少数人的意志;其二,法治具有公正性,人治易于偏私;其三,法律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其四,法律排斥专断与特权。正因为法治具有上述这些优点,法治才成为各国最推崇、最基本的治理方式。法律确实具有一些人治所不能比拟的优越
5、性,但是,法治本身有没有什么局限性,它的局限性又有哪些,他又产生何影响?一、法——不完美的公正(法的公平、正义的局限性)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的科学,它总是体现着人的意志的,体现着一定阶级的世界观及其政治的、经济的实际利益的需要。法律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为实现阶级统治,统治阶级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运用法律,以社会的名义巩固其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统治地位,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其阶级利益,实现其阶级意志。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是两个完全对立的阶级,利益不同,价值取向不同,对功过是非、公平正义,各有各的标准。虽然法律将公平、正义
6、作为自己永恒的价值追求,但是,法律毕竟与国家相伴,与阶级相依,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是与统治阶级价值取向一致的公平正义,不是被统治阶级追求的公平正义,在阶级存在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公平、正义。确立公平的最早法典,同时也是迄今所知的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制定的初衷是为了在政治统一的前提下,使美索不达米亚地区的被征服国的地方法律达到一致,以便巩固古巴比伦王国,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加强军事实力,稳定社会秩序。虽然如此,在这里必须指出法典缺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在法典中奴隶毫无权利可言,他们完全被看成奴隶主的私产。“藏匿奴隶、逃犯者,处死。”“在荒野上发现逃亡的奴隶,将它交还
7、主人者,赏以适当的报酬。”“理发师在奴隶主人不知的情况下为奴隶剃去其奴隶标志,该理发师应断指。”“自由民窃取神或宫殿之财产者应处死,而收受其赃物者亦处死刑。”如果自由民偷的是神庙或宫殿里的家具、摆设,则要“课以三十倍之罚金”,倘若没有东西来抵偿,那么就只有一条通往黄泉的路可走了。对于犯了“强盗罪”而被捕的自由民来说,生存的希望是极其渺茫的。遗失物品的主人如果发现他的物品落在他人之手,有权自行取回,法院则在这方面给与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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