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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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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政策介绍第一章出口加工区概论第一节出口加工区的基本知识一、出口加工区的定义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海关在加工区内设立机构,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二、出口加工区的设立目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向型经济逐年持续快速发展。在不断增长的外向型经济中,加工贸易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发展迅猛。从1981年到1999年的19年间,进出口额增长了73.3倍,从1981年的24.84亿美元增长到1999年的1845.1亿美元。1996年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在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中所占比例首次过半,达
2、50.6%,1999年增长至51.2%,在我国外向型经济中已占据“半壁江山”。加工贸易已涉及我国绝大部分产业,成为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并且在促进区域经济繁荣,推动更好的利用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出口创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由于加工贸易分散经营,导致管理难度增大,易于引发利用加工贸易渠道从事走私、违规活动等不容忽视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由于以“三来一补”为主要特点的劳动密集型传统加工贸易正不断向技术密集性现代高端加工贸易过渡,既有的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模式已经显露出不适应开
3、放型经济发展需要的端倪。有鉴于此,为了引导我国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促进外向型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与完善加工贸易管理,政府决策部门通过吸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决定在条件具备的地区设立出口加工区,开始从加工贸易“漫山放羊式”到“圈羊式”监管模式过渡的探索和尝试。三、出口加工区的功能定位出口加工区的功能定位比较单一,主要是开展出口加工业务。区内设置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和出口加工企业,专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加工区内居住。不得建
4、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区内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有业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加工区。四、出口加工区的设立程序出口加工区的设立必须履行严格的程序。为了防止重复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出口加工区,只能设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推。加工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它地区之间,须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经海关总署对加工区的隔离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加工区有关业务截止目前,全国已设立56个出口加工区。第一节出口加工区的
5、优惠政策出口加工区作为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国家赋予了其在税收、检验检疫、外汇管理、配额许可证件、海关监管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一、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一)、国内税收国家对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注:区内企业应税劳务享受同等优惠政策。(二)、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区内生产性的基
6、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予以照章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三)、出口关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
7、、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四)、出口退税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其出口退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具体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从区外进
8、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从区外进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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