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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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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强制反诉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文.freel)与任意反诉或任意性反请求(PermissiveCounterclaim)。其中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3条a款规定:“答辩人对对方当事人所有的请求只要该请求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的法律行为或事件产生的,并且对其裁判不需要法院不能取得管辖权的第三人出庭时,应作为反诉提出。”该款的规定即属于强制反诉的范畴,对于强制反诉被告必须在原告的诉讼中主张权利,否则根据既判力的原则他将丧失权利,并且在原则上不得另案起诉。按照美国判例,构成强制性反请求需具四个条件,即:①被告反请求的标的是从对方请求的标的或事件中产生的;②当被告
2、提交反请求文件时,该反请求权是属于被告所有的已到履行期的债务;③反请求的判决不需要法院对他不能取得对当事人管辖权的第三人当事人的出庭;④该反请求在本诉开始时并不是另一系属中的诉讼的标的。1(三)强制反诉的立法意图反诉作为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从反诉的比较法角度看,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相互矛盾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等多元立法意图,在各国的立法中被肯定和采纳。2而反诉制度中的强制反诉可以说是此种立法意图的深刻反映。设立强制反诉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平衡反诉权与审判权,从制度上抑制法官依自由裁量权恣意处置反诉的行为。就特定的反诉,法院必须受理并与本诉合并
3、审理裁判,从而协调两者之间的和谐运行;另一方面就特定反诉反诉权的行使附设了特定的条件。依处分原则,反诉是一项权利,当事人可依其意志自主决定是否提起反诉。但有些特定的反诉,如果不在本诉程序中提起而另行起诉,不但会浪费社会资源、增加诉讼成本,甚至还会使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从而损害司法权威,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总的来说,强制反诉是现代民事诉讼追求公正原则、效率原则、效益原则的具体体现。二、我国设立强制反诉的现实意义。(一)实现公正原则,平等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重起诉轻反诉的观念在我国的司法领域内一直占主导地位。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权与反诉权之间的关系在
4、法官的观念中还远远没有实现平衡。对此,美国华盛顿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喻利·爱德华兹作为一个身处局外的内行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法官几乎总是考虑原告的利益、需要和权利,而且几乎都假定被起诉的人肯定做了什么错事,这一点令我震惊。3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就反诉制度规定得比较原则、简单,相关标准、条件、程序模糊不清,使得法官在决定是否受理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裁判上拥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加之我国法院系统内部对法官业绩考核的片面性,即片面强调法官的办案数量和结案率。这样,现实生活中法官恣意处理反诉、漠视反诉权,人为地分离本该合并审理裁判的反诉与本诉就变得“合理”起来。如果将本来应当
5、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分别进行审理裁判,依既判力的积极作用,后诉法院应当尊重前诉法院的判断,在审理和判断中应受前诉确定判决内容的拘束,这样就极有可能损及被告的利益。而强制反诉的设立,将有效地实现反诉权与审判权的动态平衡。就符合法定条件的反诉,法院必须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裁判,而不得随意拒绝。这样,不仅强化了司法对反诉权的保护功能,充分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避免了当事人间不必要的交叉清偿债务或人民法院的重复执行。4从而充分体现了现代民事诉讼程序所追求的公正价值。(二)实现诉讼经济原则,有效节约社会资源。近年以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
6、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已越来越成为人们的首选方式。人民法院面对日益庞大的诉讼,已经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其实早在上个世纪,西方发达国家爆炸式增长的诉讼就已经给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繁琐的诉讼程序、高昂的诉讼成本、旷日持久的诉讼拖延,人们对司法差点失去了信心。所以自上个世纪以来,世界许多国家都试图通过司法改革或诉讼程序改革来解决这个问题。目前国际上日益高涨的ADR5运动和我国蓬勃发展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就是司法改革的产物。而就诉讼程序改革方面,在司法资源稀缺性的客观现实下,如何减少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越来越成为人们的一致共识。科
7、学的民事诉讼程序,不仅要解决当事人间的争议,而且应尽可能的解决当事人间的所有争议。而在我国设立强制反诉的意义在于,将原本就应当合并审理裁判,而被人为分离的反诉与本诉,法律强制性要求此种反诉与本诉必须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反诉的提出使得诉讼相对复杂和诉讼周期相对延长几乎是必然的,毕竟在同一诉讼中,解决两个问题总比解决一个问题的工作量大,所用的时间相对多一些。但这并不必然导致诉讼经济的目的落空。因为反诉与本诉合并所造成工作量的相对增大是诉讼周期相对延长的结果,比之于将这两个诉完全分属于不同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所投入的诉讼总成本而言,通常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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