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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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提要:本文探讨“不死鸟”的自然法复兴的根本原因,阐述了“法的自然法”、“多元文化主义的自然法”和“新仁学”等现代自然法形态与人权理论的关系。作者认为,在新自然法学的框架内,西方和东方的人权概念和范畴并不存在对立或不可逾越的鸿沟,这正是新自然法学对现代人权理论的最大贡献。关键词:不死鸟自然法人权新仁学试图避免主观和任意的近代自然法理论并没有达到其原初的目的,这是因为自然的概念受到了不同的解释。在古代,自然法曾被看成是大自然的法则,在中世纪则被看成是神的法,在近代被看成是人类自然的法,由此人们对自然法

2、的机能甚至产生了相反的理解。在人类历史中,自然法有时成为人们反对专制政治和法律的口号,有时又能成为维护现存统治和秩序的工具。但是从十七、十八世纪开始,自然法学者所主张的来自人类本性的自然法和自然权不断被写进实定法,并且在十九世纪出现了反形而上学的高潮,自然法学因此衰退,法实证主义应运而生。对自然法的不信,主要是近代的产物,对自然法之正义的最大打击,产生于自然法学的内部,即它不是来自对自己的否定,而是产生于对自己的解释和修正。但是,自然法的正义之某种信仰能够顽强地流传这一事实本身,应该指示着真理的核心。[1]二十世纪的

3、新黑格尔主义和新康德主义哲学加强了哲学的形而上学化,反映在法哲学上是导致了自然法学的复活。新自然法学经过批判主义的洗礼,一脱近代启蒙自然法学的僵硬态度,在承认若干根本原理普遍妥当性的同时,主张有弹性的、可变的自然法理念,并且带有新托马斯主义和“新仁学”的色彩。一、“不死鸟”的自然法从取代诸学之王的形而上学的孔德(AugusteComte,1798-1857)以来,实证主义逐渐占据了王座。这一思潮也当然波及到法学领域,当时的许多法实证主义者宣告“自然法将寿终正寝”。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激荡时期,已被宣告死亡的自然

4、法复活了,变成了法学中的“不死鸟”(phoenix)。[2]20世纪初期的自由法运动的倡导者法国法学家惹尼(FrancoisGeny,1861-1944)是今天“自然法复活”的最大先驱者。美国的庞德曾把惹尼看成是源自托马斯•阿奎那的新经院派社会哲学的“第一人”。日本的著名自然法学家水波朗在接受庞德观点的基础上认为,惹尼在打破19世纪法国“注释学派”的法实证主义、提倡“自由科学地探求”优越于成文法的自然法的同时,沿着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以基督教的教义和神学为基础,创始了新托马斯主义法哲学。[

5、3]但是,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国家主义和军国主义占据了德、意、日等国民的意识形态,法实证主义思潮在法西斯主义的推动下走向极端,自然法思想几乎陷入窒息状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欧洲特别是在西德,自然法再一次兴起,关于新自然法的探讨主要来自天主教伦理学者和法哲学家的倡导。天主教的新自然法学在德语圈内再一次被麦思纳(JohannesMessner)和富赫斯(Josef8Fuchs)等学者提起,与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自然法再生的代表人物卡托拉茵(ViktorCarthrein)和罗曼(HeinrichRommen)根

6、据阿奎那的理论再次确认天主教的自然法论不同,麦思纳和富赫斯等学者已经脱离了静态分析,开始动态性地把握自然法,并认为自然法不以自己为目的,而是追求人类本性的高层次目的的手段。如麦思纳在其名著《自然法》中,认为自然法不是固定不动的规范体系,而是根据人类本性的欲求和理性形成的秩序原理。富赫斯也在其大学讲义《自然法》中,认为自然法和自然道德律应该是神的意志的体现,自然法不是从固有自律的、理念价值王国演绎出来的东西,而是具体的、此时此地的神的戒律,是面向实现神的拯救事业的东西。[4]六十年代,天主教伦理学者和法哲学家之间,围绕

7、战争、社会化与正义、人种、生育限制、堕胎等紧急问题展开了前所未有的热烈讨论,为自然法的历史性问题和研究提供了新的启示。其中在1965年闭幕的第二次梵蒂冈会议上提出了“教会的现代适应”宣言,在传统自然法学最坚决的主张者和辩护者天主教内部,“自然法的重新思考”开始高涨。在争论较大的“生育调节”问题上,最后梵蒂冈当局下达了不许使用口服避孕药的“回勒”,但对“家族计划”采取了缓和的态度,即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使用自然的方法避孕。基督教的新教由于追求神与人之间的直接关系,排斥作为中介的教会,因此重视神的福音,根据基督的福音以“爱”

8、代替被超越的“戒律”。因此,一般的新教教徒都否定被解释为戒律的自然法。但是也有例外,曾任日本东京国际基督教大学教授的新教神学家布伦纳(EmilBruner,1889-1966)在其1943年出版的《正义》一书中,却主张回到马丁•路德和卡尔文所理解的“基督教的自然法”。布伦纳认为,基督教的自然法仅仅是根据《圣经》、有罪的人类可以在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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