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大刑事冤错案件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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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刑事冤错案件剖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李萍二OO九年二月一、刑事冤错案件的定义(一)刑事错案的概念(二)刑事错案的种类(一)刑事错案的概念刑事错案,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案件事实或证据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进而导致刑事追诉错误或定罪量刑错误的案件。刑事错案的特征1、刑事错案发生在公、检、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即侦查、起诉、审判过程的各阶段或某一阶段。刑事错案的特征2、刑事错案必须是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包括三个方面:(1)证据错误。包括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判断错误。收集、固定证据

2、错误主要发生在侦查阶段,审查、判断证据错误则可能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2)事实认定错误。既包括事实认定偏差,也包括把不存在的事实认定为存在,或将存在的事实认定为不存在。(3)适用法律错误。刑事错案的特征适用法律错误有两种情况:①因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②在事实认定正确的情况下,由于办案人员故意枉法裁判或对法律的解读错误,将无罪当有罪,有罪当无罪,重罪当轻罪,轻罪当重罪,应当减轻、从轻的没有减轻、从轻,应当从重的没从重等,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刑事错案的特征3、由于事实、证据认定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误追诉或定罪量刑错误。有两种

3、错误结果:(1)刑事追诉错误。这在侦查、起诉、审判任何阶段均可发生,在不同阶段都可能得到纠正。(2)定罪量刑错误。如追诉错误到一审宣判时仍未得到纠正,将导致定罪量刑错误。这是刑事错案最终或典型结果。(二)刑事错案的种类(1)冤案。错案中如被告人纯属冤枉,被认定为有罪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或事实虽然存在,但依法不构成犯罪,那么便是冤案。(2)假案。也有些刑事错案是由于办案人员或其他人出于某种原因,或为达到某种目的而故意制造,如被告人纯属冤枉,便为假案。(3)疑错案件。实践中还有一些证据不足的疑案,被告人有作案嫌疑,但认定其有罪的证据不足,按疑罪从无原则,

4、依法不能认定其有罪。但办案机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被告人进行追诉或定罪判刑,这也属错案。重大刑事冤错案件剖析二、近年来发生的重大冤错案件的基本情况。二、近年来发生的重大冤错 案件的基本情况第一类:因“真凶出现”得以发现的冤错案件。1、云南省杜培武故意杀人冤错案2、河北省李久明故意杀人冤错案3、辽宁省李化伟故意杀人冤错案4、安徽省赵新建杀人、强奸冤错案第一类:因“真凶出现”得以发现的冤错案件。1、云南省杜培武故意杀人冤错案被告人杜培武,原系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干警。1998年4月20日,在昆明市某街道上停放的一辆车上发现一男一女被枪杀。公安机关侦查发

5、现,两死者之间存在婚外情,而女死者是杜培武的妻子,于是怀疑杜培武为报复杀人凶手。公安人员对杜培武关押讯问20天,在刑讯逼供下,杜培武承认自己杀人,并写下亲笔供词。结合其他认为可以定案的证据,昆明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云南省高院二审认为案件存在疑点,遂改判为死缓刑。2000年6月,昆明市公安局在侦破另外一起杀人劫车系列案中,缴获一只手枪,经技术鉴定,该枪系杜培武一案中男死者王某生前所配的枪。并经审查,确定该案真凶系杨天勇等人所为,因此杜培武案属认定事实错误,遂于2000年7月再审宣告杜培武无罪,并进行了国家赔偿。第一类:

6、因“真凶出现”得以发现的冤错案件。2、河北省李久明故意杀人冤错案被告人李久明,原系河北某监狱的干警。2002年7月12日的一天晚上,河北省唐山市居民唐姝丽家发生一起杀人案件,凶手蒙面持匕首将唐姝丽及其夫刺成重伤(其夫已成植物人)。因被告人李久明与被害人唐姝丽的妹妹唐姝红关系暧昧,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公安机关确定李久明为犯罪嫌疑人,将李久明刑拘,并刑讯逼供。在进行毛发DNA和足迹鉴定后,公安机关认定此案系李久明所为。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久明死缓刑。在河北高院二审过程中,浙江省温州市关押的一名死刑犯蔡新明供称本案是其所为。后经河北省公安厅重新侦查

7、后认为,该案确系蔡新明所为,李久明案系错案。第一类:因“真凶出现”得以发现的冤错案件。实际上,该种DNA鉴定的排除率仅为95%至98%左右;足迹鉴定也不是典型的足迹同一认定,而是步态鉴定,客观性较差。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有DNA鉴定和足迹鉴定这两个“过硬”的证据,对其他证据存在的矛盾点则忽略不计,对公诉机关提供的有罪证据不加分析地采信,在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存在误区和局限的情况下,作出了死刑判决。第一类:因“真凶出现”得以发现的冤错案件。3、辽宁省李化伟故意杀人冤错案被告人李化伟,原系辽宁省营口县水泥厂工人。1986年10月29日,李化伟之妻被杀

8、害于自家屋内。公安机关怀疑系李化伟所为,在刑讯逼供下,李化伟作出了有罪供述。对现场提取的指纹和足迹,公安机关均未作鉴定。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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