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社区矫正办[200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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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社区矫正办[2005]47号关于印发《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监督帮教协议2、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迁居审批表3、社区服刑人员会见境外人士、接受媒体采访审批表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主题词: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通知抄送:司法部基层司,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5年11月14日印制共印70份13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

2、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刑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规定》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第三条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第二章监督第四条司法所应当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宣告接收后的十五日内,对其家庭和居住地的居(村)委会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监督人,签订监督帮教协议(样式附后)。第五

3、条13监督人由社区服刑人员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监督帮教能力的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居(村)委会有关人员担任。社区服刑人员系未成年的或精神病人的,监督人由其法定监护人担任。第六条司法所应当加强与监督人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遵纪守法等情况。对不积极履行监督帮教责任的监督人,要及时教育,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第三章走访第七条司法所应当定期走访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以及居住地的居(村)委会,详细了解掌握其情况,其中分类测评为A类的,每两个月至少走访一次;B类的,每一个半月至少走访一次;C类的,每月至少走访一次。第八条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点时段和全国“两会等重

4、大活动期间,司法所应当走访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及时掌握其动态。第九条司法所走访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的居(村)委会可安排单人进行,走访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不得少于二名工作人员。第十条走访人员在走访期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讲究工作方法,确保工作效果。每次走访情况要记录备案。13第四章报到第十一条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通过固定电话向司法所报告其所在位置及近期活动情况,其中分类测评为A类的,每月报告一次;B类的,每半个月报告一次;C类的,每周报告一次。社区服刑人员因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或者确有其它特殊情况本人报告有困难的,经司法所同意可委托其监护人或担任监督人的亲属代为报告。司法所可配备来电显

5、示电话,便于掌握有关情况。第十二条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递交矫正小结,其中分类测评为A类的,每二个月报到一次,每六个月交一次矫正小结;B类的,每一个半月报到一次,每三个月交一次矫正小结;C类的,每个月报到一次并交一次矫正小结。未成年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报到,还需由其监护人陪同。社区服刑人员因病或确有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提前向司法所说明情况,经司法所同意可暂缓报到;社区服刑人员因在外地工作、上学等原因按时报到有困难的,经司法所同意可适当调整报到和交矫正小结的间隔时限。13社区服刑人员年满六十周岁的、怀孕的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或者由街道、乡镇以上医院证明患精神病

6、的、严重疾病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经司法所审核同意可免到司法所报到和免交矫正小结,但应委托其监护人或担任监督人的亲属按照规定的报到时间向司法所书面报告其近期活动情况。矫正小结的内容包括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矫正活动的情况、体会以及存在的不足、努力方向等。社区服刑人员系文盲的,可免交矫正小结。第十三条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当日,司法所应当安排工作人员负责接听电话和接待。对报到的服刑人员,工作人员要详细询问其近期思想状况和活动情况,并根据其思想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报到情况要记录备案。第十四条社区服刑人员在规定的日期未电话报到或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要分别与其亲属及工作单位、居住地的公安派出

7、所、村(居)委会联系,了解其是否离开了居住地。对离开了居住地的服刑人员,司法所应当立即查找,自服刑人员应报到的日期之日起查找满三日,仍不知下落的,要立即向公安派出所送达脱管通知书,并配合派出所继续查找,查找情况要记录备案。监狱、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去向不明的,司法所还应及时通过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向监狱、看守所书面通报情况。第五章迁居13第十五条社区服刑人员迁移户口,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向司法所报告。第十六条管制、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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