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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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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和权利是可以计量的论文.freelechanism)或“博弈形式”(gameform)。他认为规则必须是可实施的,或者说是“可执行的”。他运用博弈论中的纳什均衡概念使“可实施性”形式化,即用博弈论中纳什均衡的定义公式表示出来。如果在别人将遵从所设定的策略的前提下,没有任何一个参与人有偏离其选择策略的动机,此时参与人的策略组合便被称为纳什均衡。纳什均衡是博弈论中完全信息静态解的一般概念,也是一种分析方法。构成纳什均衡的策略一定是重复剔除劣策略过程中不能被剔除的策略,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一个战略严格优于纳什均
2、衡策略。纳什均衡的价值主要在于它有一些非常重要的性质,其中最主要的是“一致预测性”,即,如果所有参与的博弈方都预测一个特定的博弈结果会出现,那么所有的博弈方都不会利用该预测或者这种预测能力,选择与预测结果不一致的策略,即没有哪个博弈有偏离这个预测结果的愿望。人们在一个法律行为面前进行博弈的过程,就是对自己所拥有的权利的多与少,可得权益与尽量减少可能遭受的损失之间进行选择。选择的过程,就是对权利所赖以存在的法进行计量并进行比较的过程。例如,面对一方的合同违约,另一方的反应将是,或者任其违约,不去追究,或者谈
3、判求得一些赔偿,或者诉诸法院以求判决这几种决策,即这个决策集包括三种可能性。违约方,在违约之前已经对自己违约后对手可能采取的各种反应的可能性及各种可能的反应对对自己利益的影响作了估计,要么任由自己违约,要么通过谈判给对方一点补偿,要么对方诉诸法院判决。而法院判决自己可能胜诉、可能败诉,也可能和打成平手。诉讼过程可能快,可能慢。总之,综合考虑,一定是违约的收益为正,且大于守约的收益。这是一个比著名的“囚徒困境”要复杂得多的多重博弈的过程,即多重反复应对的过程,就像人们下象棋要看几步棋一样。在既定的条件下,这
4、种博弈结果有一定的必然性,即存在一定的规律。这就把一个崭新的命题展现在人们面前:法和权利都是可以计量的。债权人之所以在破产清算与重整之间做选择,正是比较了两者之间所得或所失的利益,即经济上可计量的权利的正与负、大与小或多与寡。社会上频频地发生违约或违法行为,也是行为当事人比较了守约与守法和违约与违法之间的效用。“法和权利是能够计量的”,这个命题,与传统的或者权威的关于法和权利的理念不同,但又不是对立的。可以说,它是传统的或权威的关于何者为法,何者为权利之认识的补充,它也许有助于从另一个角度来揭示其本质。马
5、克思说过,任何一门学科,只有使用了数学,才能够算得上是真正的科学。理查德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特的《法和经济学》等专著,对人们在法律问题面前的选择所进行的经济分析,充满了对这种博弈的分析。西方的法社会学也十分重视对法律的量的研究,美国的唐布莱克在其《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一书中,从法律量的变化、案件的强度、歧视的量、法律的最小化等角度对法律的量作了较为细致的研究。我国学界,对法律和权利的量也是有认识的。张文显教授明确指出,“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徐显明教授用初等数学对权利与
6、义务的量进行解释:“如果既不享有权利也不履行义务可以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为起点向相反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展长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与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马新福教授以形象的比喻,对法在运行过程中量的损失作了较为细致描述,“从观念中的法到客观法,再从客观法到主观法,法的流量在不断减少。在许多领域,原来是法的奔涌的江河,到后来只剩下法的涓涓细流了。”这些学者们对法的量的概念提出了不同的规定,对于我们研究法和权利的流失,法和权利的计量
7、,创造了良好的基础。二、法官的效用函数与生产能力(一)法官是向社会提供“公平”与“正义”这些特殊产品的“供应商”或者说“厂商”人们曾经理想,只要有好的法律,社会就可以达到公平,至少是可以达到在法律面前的公平。因此,以往法学的许多研究,都是从一个前提出发,摈弃其他因素,求一个纯而又纯的逻辑过程。而且,这个过程,主要是追求公平的立法的逻辑过程。甚至把立法、法官在判决时要找到的法律或者立法精神作为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在许多著作中,这种研究,也许就是一种形式逻辑的推理过程。在这个前提下,法学或者界定法是规则,是一
8、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受公共权力加以惩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或者定义法是命令,是国家的命令,主权者的命令;或者把法理解为判决,他们解释说,当法院做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诚然,这样做可以在一定层面上提示法这种特殊事物的发展规律和内在的本质。法学研究的前提常常是人们的梦想。人们曾经一次又一次地梦想法上的公平,人们也曾经以为法官能够为我们带来这种公平,给予法官很高的期望值,甚至把应然或理想的法官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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