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ID:11236613

大小:47.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7-10

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_第1页
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_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_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_第4页
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内蒙古直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四号  2012年9月22日内蒙古直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内蒙古直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2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

2、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和财政、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卫生、教育、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城乡规划以及人民防空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

3、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区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地震重点监视区防震减灾专项资金。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各部门、各行业制定的抗震防灾规划,

4、应当与防震减灾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自治区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参与国际、国内合作交流,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条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第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二条自治区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上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地

5、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自治区级的地震监测台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盟市和旗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管理,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盟市和旗县级财政承担,业务上受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  第十四条大型水库、油田、矿山、化工厂以及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以及地震紧急处置系统,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建设情况报所在地地震

6、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为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交通、通信、电力、信息等保障。  建设地震监测台网,可以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等,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

7、地人民政府,并会同同级公安、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干扰及危害。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建设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