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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案第659/2008號日期:2010年12月16日主題:-事先聽證-自由裁量-犯罪跡象-未生效判決-適度原則摘要一.《行政程序法典》第93、94條規定的對利害關係人之聽證的規定,結合《行政程序法典》第10條所規定的當事人參與的原則,成為了”行政公開”的架構的具體化。依此規定,強制要求有私人或法人代表的當事人在對其利益有關的決定之前的參與程序,尤其是在作出最終決定之前應以適當的方式告知當事人以便其對所有的行使程序的資料,特別是作為可供決定的重要資料以及決定的可能性方面的知悉。二.投資居留的續期申請的拒絕,改變了當事人的法律狀態,是一個不可預料的決定,行政
2、當局完全應該在作為此不利決定之前告知此決定的可能性,以便上訴人可以”表明意見”。三.在本卷的行政卷宗以及被上訴的行為的內容本身都明確顯示,有關當局在審查申請人交來得本人的犯罪記錄登記資TSI-659/2008Página1料時發現其中載明上訴人有犯罪前科後,通知上訴人對被判處“與選民登記有關的賄賂罪從犯”的事實“作“書面解釋”。而基於此,上訴人即提出了書面答辯,解釋當年犯事的原委及近幾年的人格改變,請求批准續期申請,這就達到了使其有充份的機會“辯護”以表明意見的目的。四.當第4/2003號法律第9條第1款和第2款1項提到,為著批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
3、之效力,應尤其考慮“刑事犯罪前科、經證實不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或本法律第四條所指任何情況之因素”時,應理解為賦予了行政當局真正的自由裁量權。五.這裡所說的自由裁量權包括對批准居留許可的決定的自由裁量,也包括對是否存在上述的“強烈跡象”的審查評價時作出自由的裁量。那麼,一個未生效的判決內所確認的事實亦完全可以視為犯罪的“強烈跡象”在審批居留申請時,由行政機關自由裁量,不涉及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六.批准居留許可的決定屬於行政機關完全的自由裁量權,而對於司法機關來說,行政當局以行使真正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行為,只有在明顯的錯誤及絕對的不合理的情況下,才有介入的空間
4、。裁判書製作人蔡武彬TSI-659/2008Página2上訴案第659/2008號上訴人:A(A)被上訴人:經濟財政司司長(SecretárioparaaEconomiaeFinanças)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判決書A,男,已婚,中國籍,對經濟財政司於2008年8月20日作出之不批給A其家體成員B及C之投資居留續期申請批示,向中法院提出司法上訴,其上訴理由是:1.上訴標的為經濟財政司司長於2008年8月20日作出之批示,不批准上訴人投資居留續期之申請。2.法院具有權限、上訴人具有正當性提出上訴及上訴適時提起。3.根據批示,經濟財政司不批准聲請人及
5、其家團成員續期居留之申請,由於這樣,使聲請人A,妻子B及兒子C不能繼續留澳。4.在上述批示,經濟財政司不批准上訴人續期居留之原因,是因為認定了上訴人作出了與選民登記有關的賄賂罪。5.行政機關認定相關事實,是以一初級法院之判決為依據,但上述判決仍不是確定判決。6.於2005年5月16日,上訴人及其妻子在澳門育有女兒D。TSI-659/2008Página37.於2005年5月25日,他們之女兒D獲發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證件編號XXXXXXX(5)。8.女兒D現正於澳門XXX學校就讀幼稚園一年級D班。9.兒子C亦於2005年3月24日獲發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
6、證,編號XXXXXXX(6)。10.於取得上述居民身份證後,C已於澳門XXXX學校就讀四年級,於2008/2009學年已升至初中一年級。11.女兒D已為澳門永久性居民,且正在澳門就學,未成年人D,現時十分需要父母在澳門照顧她的日常生活,否則無法生活。12.根據有關卷宗之資料,貿易投資促進局只是要求上訴人就刑事紀錄作出解釋,而未並非就欲不批准上訴人續期居留之事宜作出聽證。13.故行政機關並未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94條之規定,就不批准上訴人續期居留之事宜作出書面聽證。14.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24之規定,應予以撤銷。(中級法院243/2003號合議庭裁判)15.在
7、本個案中,經濟財政司以上訴人曾作出以與選民登記有關的賄路罪,從而不批准其續期居留之申請。16.然而,上判決仍未轉為確定判決,如行政機關定相關事實,須自行調查,否則違反了基本法第29條第2款規定之無罪推定原則。17.故應予撤銷相關事實之認定。18.根據22/97/M號法令修改之14/95/M號法令第11條補充適用之4/2003號法律第9條第2款之規定,居留許可之申請須TSI-659/2008Página4考慮下列因素:一.刑事犯罪前科、經證實不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或本法律第四條所指的任何情況;二.利害關係人所擁有的維生資源;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之目的
8、及其可能性;四.利害關係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或擬從事的活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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