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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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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信用社)资金营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资金营运管理,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资金,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资金营运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4号)、《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75号)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
2、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金营运管理就是按照资金运行规律,通过建立高效的资金运行机制,对资金的筹措、配置、调度和运用进行管理,从而达到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活动的总称。资金营运管理包括:备付金管理、同业拆借管理、同业借款管理、存放其他同业款项管理、内部资金管理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管理等。第三条 资金营运管理要坚持“依法合规、合理配置、讲求效益”40的原则,在保证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依法合规是指资金营运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并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
3、违规操作。合理配置是指在满足系统内“三农”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调剂资金余缺,通过市场机制和利率杠杆,引导资金的充分运用和合理流动,优化配置。讲求效益是指资金营运要以效益为中心,积极优化资金结构,科学调度资金,实现资金优化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第二章 资金营运管理的基本规定第四条 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及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同)的计划财务部门是资金营运的管理部门,负责对资金营运的日常管理。第五条 资金管理部门的职责:(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和完善资金营运的管理办法,协调、指导并组织实施。(二)根据当地宏
4、观经营形势和经营计划及微观调解的需求,加强对资金的分析和预测,了解和掌握辖内资金变化规律,准确匡算资金头寸,防止因资金大量闲置而造成资金浪费和因资金40头寸不足而引起的支付风险。(三)按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资金供求状况申报、审批或核准办理各项资金营运业务。(四)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辖内机构资金营运的日常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管理经验,报送有关业务报表。第六条 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一)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运用必须坚持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的原则,不断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调控能力,防止超负荷经营;(二)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营运,应坚持“先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后农村信用社系统外;先辖
5、域内,后辖域外”的原则;(三)加强资金的计划管理。农村信用社要根据当地宏观经营形势、综合经营计划和微观调解的需求,加强资金的分析和预测,了解和掌握资金变化规律,科学规划和摆布辖内营运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果。各县级联社要按季和年分别编制资金营运计划,预测计划期内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总量、期限和结构情况,于季末6日内上报市联社、办事处;并由各市联社、办事处汇总后,于季末9日前上报省联社计划财务部备案,同时提供资金营运的相关信息,为加强计划管理,调剂资金余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集约化管理水平奠定基础;40(四)资金管理要坚持勤于看账、精于算账、善于结账。勤于看账就是要摸清资金变化
6、规律,及时掌握资金的变动情况;精于算账就是科学计算和预测资金余缺情况,为灵活调度和调剂资金提供依据;善于结账就是根据以上情况,对资金运用情况做出准确判断,及时采取措施,强化资金调度,防止因资金大量闲置而造成资金浪费和因备付金不足而引起支付风险,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五)各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要加强和规范系统外资金营运的管理,系统外资金营运须在充分挖掘系统内资金潜力,提高自有资金集约化经营管理水平的基础上运用;对备付金运营效率较低,日均闲置金额较大,有非用于结算备付用途的存放其他同业款项,且占用金额较大的各级联社,在未清理低效的存放同业款项等资金占用及向上级
7、管理部门申请融入资金前,原则上不允许新借入系统外资金;各级联社对经批准借入的系统外资金要严格管理,科学规划,定向使用,保障归还。第七条 融出资金来源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缴足法定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剔除限额内准备金,备付率不得低于5%)、能按期归还支农再贷款等借款和上缴各种应缴资金,并在保证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要后仍有富余的资金。第八条 基层信用社不允许直接对外融入、融出资金;各县级联社负责辖内信用社资金融通的管理(含未统一法人的县级联社);市联社、办事处负责审查、核准辖内县级联社间的资金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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