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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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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企业发放的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的贷款。第三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由县(市、区)联社(以下统称县联社)集
2、中统一管理。第五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遵循授信管理规定。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六条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第七条为确保县联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质量,从组织上加强对公司类客户的市场拓展和经营管理,实现贷款审查的专业化和独立性,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县联社设立公司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公司业务部负责公司类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贷后的管理。风险管理部负责贷款的审查、风险的监控以及全部贷款的管理工作。公司
3、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的人员要在县联社全辖范围内公开竞聘产生,选拔有较强的公司业务营销能力和较丰富的信贷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素质人才。第八条贷款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人员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第九条管理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管理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进行责任移交。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的贷款管理负责。第十条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贷款审查委员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
4、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县联社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7—9人,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县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分管信贷工作的主任担任,县联社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均不得进入贷款审查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对审议事项采取“一人一票”表决方式,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并经应参加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对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贷款,由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有权审批人有“一票否决权”,但无“一票通过权”。对需要上报咨询的贷款,由有权审批人签署意见,附审议意见,逐级上报咨询。第十一条大额
5、贷款咨询制度。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分别成立大额贷款咨询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制定大额贷款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分别确定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大额贷款咨询范围。大额贷款咨询委员会对上报咨询的贷款进行评议,并以大额贷款咨询意见书的形式反馈至咨询单位,供有权审批人参考决定贷款是否发放。第三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对象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的法人企业。第十三条客户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二、有健全的组
6、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三、信用等级评定在**以上。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五、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并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六、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七、拥有法定的资本金,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贷款需求额的30%;八、资产负债率在70%(含70%)以下;九、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
7、件。第四章贷款种类及利率第十四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一、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流动资金贷款。二、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1年以上(不含1年)至5年以下(含5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的周转占用和铺底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第十五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照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原则上不发放信用贷款。一、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发放的贷款。关联企业不
8、得作为单一保证人担保,原则上不得发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贷款。保证人的条件:(一)必须具有合法的保证人资格,从事行业符合国家法律及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二)信用等级为A**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三)无经济纠纷或诉讼案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五)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列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一)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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