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试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制度.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摘要:本文对我国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作了阐述,并就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述制度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执行中的现状作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一些改革的构想。
关键词:刑事申诉;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申诉制度现状;申诉制度改革
绪论
刑事申诉,是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申请权的规定的具体化。新刑事诉讼法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将申诉视为一种诉讼行为,明确了申诉的主体、申诉理由,规定了申诉的法律效力,将申诉真正纳入了刑事诉讼的轨道,从而为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申诉难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
2、对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是刑事申诉的主要内容(即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由于在现实面临一系列的问题,理论界对此项申诉的主体范围,是否限制一定的条件、处理的程序等问题意见分歧,对司法实践和立法的问题也有争论,下面就对此进行分析研讨,并提出笔者对此问题的分析意见。
一、刑事申诉的概念
一般说来,凡是公民认为自身的权益或世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都可称之为申诉。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提出申诉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
3、一项民主权利。
什么是刑事申诉?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条件下,学者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刑事申诉是当事人等对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自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请求重新审查处理的行为[1]。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申诉,是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重新审判的要求。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能或确实有错误时,主动进行审查处理。二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等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2
4、]。第三种观点认为,刑事申诉应当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和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一种请求[3]。
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申诉,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第145、1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被不起诉人若不服,可以向有关的人民检察院申诉;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
5、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申诉仅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而排除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是不全面的,也是有违法律规定。第二种观点除了犯有同第一种观点的错误外,还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能或确有错误时,主动进行的审查处理,也划入了申诉的范围。
综上所述,第三种观点关于申诉性质的界定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相等的。
二、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申诉的规定
限于本文主题,在此只讨论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的相关问题,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
6、亲属等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如无特别说明,下文申诉仅指此类申诉)。
(一)申诉的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将申诉主体限定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范围内,比原刑事诉讼法有了较大的改变。原法第148条规定当事人、被害人及其突破性甚至其他公民都可以申诉,申诉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这使得本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这种诉讼意义上的申诉与一般民主权利意义上的申诉在主体上没有什么区别。应该说,现行的法律较之更为科学和严谨,也更符合实际,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处理申诉和保护申诉权人的权益。
7、
在论及申诉主体时,有必要着重谈一下罪犯申诉和律师代为申诉的问题。
罪犯申诉是指在监管场所服刑的罪犯本人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或者诉讼程序严重违法,从而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罚的意见和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但应当说明的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称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刑事判决、裁定生效以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若被判有罪并处以刑罚,则实际上已成为罪犯,因而,
8、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的当事人理所当然地应当包括被生效判决、裁定确定有罪的人,至于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当事人的解释中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