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与裁判结果

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与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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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与裁判结果(一)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程序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可以适用第一审程序,也可以适用第二审程序,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刑事诉讼法》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结果因适用程序的不同,结果不同。适用第一审程序作

2、出的判决和裁定,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有上诉权,经过上诉期间,则发生法律效力;适用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9条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法律上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下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能否

3、再次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但从我国现行实践和规定来看,只要符合条件,应当是可以再次适用审判监督审理的。这样就产生了一个不小的问题,这样循环往复,刑事审判程序到底何时才是一个尽头?如果把刑事审判程序置于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中,浪费司法资源,损害法律确定性不说,更是违背了刑事司法的目的,当事人可以利用审判监督程序不断的把案件重新置于审理待决的处境里,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都是不合适的。另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4、”“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既然审判监督程序原来是二审案件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那么很显然,审判监督程序也是既可以开庭审理,又可以不开庭审理的,在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实行的实际是由法官审查判断式审判,不能很好的发挥控辩双方作用。有学者在一些地区的调查结果表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上诉案件开庭审理的只占此类案件的极少数。这不仅使我国新的控辩式审理方式的作用范围存在局限性,而且不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对当事人上诉案件的二审审理方式上存在的问题,尚未引起足够重

5、视,但有一点肯定的是,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对生效裁判实施救济的特别程序,如果不能开庭审理,有效的听取控辨双方的观点,尤其是听取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一方的意见,而只是由法官独自审查判断,那么又怎么能很好的发挥控辨双方作用呢?又怎么能更进一步发挥其纠错补漏的救济作用呢?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点在于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究竟应该适用什么程序。如果按照现行规定,原来是一审,适用于一审程序;原来是二审,适用于二审程序,而我国的一审和二审程序又并不是一个“最终局”的程序,这样才产生了上述问题,鉴于此,笔者认为,改变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

6、程序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在立法上,可以把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设立成为一个独立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适用一套独立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必须要开庭审理,经过详细而周密全面的审理后,本次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即为最终的判决和裁定,不能再提起任何其它的审理程序。3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裁判结果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是否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理论界传统的观点和司法实践的做法是:再审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就是说上诉不加刑不能扩充到再审程序。但是从世界范围内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来看,许多

7、国家都确立了与上诉不加刑相类似的“再审不加刑”原则,即为了被告人提出的或由被告人提出的再审不得判处比原裁判更重的刑罚。法国的刑诉法将“再审不加刑”原则贯彻得最为彻底,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的刑诉法也有相似的规定。例如法国直接规定只许可为被告人利益而提起的再审,而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德国再审制度奉行实体真实主义,为追求真实,有利于或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均允许提起,但坚持再审不加刑原则。可以说,“再审不加刑”是一种世界性趋势,这种趋势所依据的理论是,“再审程序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救济被错判而蒙怨的人,明确规定再审不加刑,可以使

8、被判刑人放弃顾虑,大胆申诉,以取得最后的纠正机会,这实际上有利于再审‘纠错’的目的”。另外,从我国刑事程序一贯贯彻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枉不纵”这个角度来说,明确再审不加刑也是极为有利的。被告方是发现事实真相,促进审判公正的一个重要的渠道,一般来说,相对于其他方,被告方比谁都更知道案情的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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