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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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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述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当事人启动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重新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因为是对案件再次进行审判,所以又叫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诉讼中的特殊程序,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确立再审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无论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现行的再审制度也存在不少缺陷,特别是不加限制的反复再审将使法院两审终审制度名存实亡,法院判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无法保障,同时也极易导致权力滥用,不能达到立法设置再审程序所预期的目的。 一、现
2、行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弊端 1、审判监督程序管辖缺乏权威性。依法纠正错误裁判,确保司法公正,进而维护司法权威是审判监督的第一位的职能。我国现行的申诉制度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先向原审法院提出,不服原审法院的判决才能再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这在逻辑上就存在矛盾,好比病人给自己当医生。因为同一案件由同一法院再审,很难跳出原来的思维方式,极易受到关系网或部门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不能令当事人信服。 2、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宽泛性。现行刑诉法对申诉和申请再审时限和次数均不甚严格,致使一定数量的当事人长期申诉或者以同一理由、同一请求事项重复申诉,大量申诉案件久拖不决。而且一项生效裁判,几乎可以不受任
3、何时间和次数限制而被引发再审,导致生效裁判可能被多次撤销,极大影响了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变相的改变了我国两审终审制度,也造成人、财、物的浪费。 3、审判监督程序缺乏时效性。刑诉没有规定法院决定再审或检察院抗诉的时间限制,而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为判决执行完毕2年,这样。且在实践中,甚至若干年后,当事人仍可以通过不断上访,请求人大要求法院再审,或者通过检察院乃至法院提起再审。这种不加限制的再审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提高诉讼成本或变相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再审制度设立的初衷。由于反复再审,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牵制了当事人的精力,结果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都受到了打击。 4、审判监督程
4、序操作的随机性。现行法律关于发起再审理由的规定过于笼统,不便操作:一是提起条件具有不确定性。当事人申诉、法院决定再审和检察院提起抗诉均能引起再审,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造成损害;二是再审的审查程序具有随意性。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法院都要经过再审立案审查程序决定是否进入再审。法院在审查中依据的程序、审查的具体期限、当事人在审查中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等法律均无规定;三是再审改判的标准过于宽泛,缺乏科学性。 二、现行审判监督程序问题的成因 审判监督案件是一个矛盾的结合点,是生效裁判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立统一的结合点。一方面,为了追求法律效果,审判监
5、督尽可能地维护生效裁判的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为追求社会效果,审判监督又尽可能地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从形式上看,维护生效裁判的司法权威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是矛盾的,但从实质上看,两者又是统一的,统一的基点在于司法公正。从审判实践来看,不服终审判决、申请再审的案件大量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诉讼原则和指导思想有偏差。我们长期以来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为指导思想,这可以是一个政治原则,却不宜作为法律原则适用,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2)制度尚不能保证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法院受行政干预较多,要为大局服务,关注群众的满意程度,而不是以法律为最高准则,有时法院对于一些无理取闹的当事人不合理要求都要
6、考虑,扭曲法律的功能,也损害了法院的权威。(3)法律规定太过笼统,只要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申请再审,使许多人不考虑法律,而是抱着“讨个说法”的心理,希望通过申诉得到更权威的解决。(4)法院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包括服判息诉、让人民满意、保持稳定大局等。 三、完善审判监督制度的几点建议 无节制的再审制度,已经严重制约了审判效率,损害了司法权威,在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名义下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应当改革现行的再审制度,对再审的条件和范围进行重新界定,规范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是可重新规范再审程序启动的要件。将提起再审权利按照诉权的模式重新定位,合理设计当事人提起再审
7、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提起再审的期限,将再审理由法定化、明细化。规范法院受理和审理再审之诉是否成立以及决定是否重新审理或改判的规则。一般情况下,只有具有明确证据证明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或司法人员在该案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才能启动再审程序;且无论是申诉或抗诉启动再审程序时效都必须在犯罪行为发生后,仍在追诉期或追诉期余数内;启动再审程序,必须书面提出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同时,要明确提起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应交纳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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