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成都法院审判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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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成华民初字第4083号原告邓朋。委托代理人徐芳秀,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成都市久兴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东升村四组,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孔令东,该公司经理。原告邓朋与被告成都市久兴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久兴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思永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顾理宏、人民陪审员陈远发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朋及其委托代理

2、人徐芳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久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朋诉称:2010年4月25日,原告到被告单位从事销售工作;2011年,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原告的月工资为22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被告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2012年4月30日,原告因被告还是不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为由,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2012年1月到4月期间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原告对劳动争议4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

3、向原告支付2012年1月至4月期间的工资8800元、销售提成工资184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600元,判决被告为原告补交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被告久兴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4月25日,原告邓朋与被告久兴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原告邓朋从事机械销售工作,双方于2011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邓朋的工资为每月基本工资2200元,加销售提成。被告久兴公司没有为原告邓朋办理社会保险。2010年4月28日,原告邓朋经手销售挖掘机1台。2012年4月30日,原告邓朋离

4、开被告久兴公司,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二)、2012年5月9日,原告邓朋向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原告邓朋的仲裁请求与本案的诉讼请求相同。该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邓朋所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久兴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故裁决驳回原告邓朋的仲裁申请。原告邓朋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收到该仲裁裁决书后法定时间内,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三)、审理中,原告邓朋陈述,被告久兴公司没有向其支付2012年1至4月的工资;被告久兴公司拖欠原告邓朋在全部工作期间的销售提成工资18400元

5、,其中2010年4月28日所销售的1台挖掘机,被告久兴公司拖欠提成工资1200元;被告久兴公司没有为原告邓朋缴纳社会保险,应当补缴,并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原告邓朋支付经济补偿6600元。关于销售业绩,原告邓朋没有提供其他证据。4上述事实,有原告邓朋举出的身份证、被告久兴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仲裁裁决书及其送达证明、仲裁庭审笔录、原告邓朋的名片、2010年4月28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证人易云波的当庭证言,以及原告邓朋的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关于工资,被告久兴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认定被告久兴

6、公司没有向原告邓朋支付2012年1月至4月的工资;对于原告邓朋关于支付4个月工资8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销售提成工资,原告邓朋应当举证证明销售业绩;原告邓朋举证证明其于2010年4月28日销售了1台挖掘机,故本院对其主张该台机械的销售提成工资1200元,予以认定;其不能证明其他销售业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对其主张的其他销售提成工资,不予采纳。被告久兴公司没有为原告邓朋办理社会保险,原告邓朋解除劳动合同后,被告久兴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额为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额,共计660

7、0元(工资2200元/月×3月)。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对于原告邓朋关于补交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成都市久兴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4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

8、告邓朋支付2012年1月至4月期间的工资8800元、销售提成工资12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600元,合计16600元。二、驳回原告邓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久兴公司负担。此款已经由原告邓朋垫付,限被告久兴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邓朋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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