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流动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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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大学流动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07〕4号)、《兰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国资字〔2008〕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流动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所拥有的货币资金、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

2、存货、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等资产损失的核销,用于支援公益事业、扶贫、赈灾货币资金和存货的对外捐赠,以及闲置不需用的存货、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产权和股权的出售、出让、转让。第三条学校流动资产的处置工作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学校流动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流动资产。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除校办企业之外的学校所有单位流动资产的处置事项。第二章处置范围第五条流动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一)货币资金损失;(二)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无法支付或结清的应收及暂付款和借出款;(三)盘亏、报废、毁

3、损以及闲置不用需出售的存货;(四)有价证券的出让、转让及损失;(五)对外投资的损失;(六)对校办产业投资产权的出让、转让等;(七)对其他单位投资的股权出让、转让等;(八)对外捐赠的货币资金、存货。第三章处置原则第六条流动资产的处置,要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程序审批处置,尤其是货币性资产损失(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有价证券)和对外投资损失的核销,必须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学校讨论决定。第七条学校流动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投资、不得对外捐赠。流动资产确需对外捐赠的,必须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

4、后,报学校研究审批。第八条对于流动资产中出售及报废、报损变卖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存货,必须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处置收入应全额上交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第九条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组织力量继续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第四章处置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第十条流动资产的处置应由流动资产占有、使用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填制《兰州大学流动资产处置申报表》,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送学校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并按照以下规定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逐

5、级报批、处置:(一)凡一次性核销流动资产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资产处置事项,需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研究决定,并报教育部备案。(二)凡一次性核销流动资产在5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资产处置事项,需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学校审核后,上报教育部审批。(三)凡一次性核销流动资产在8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事项,需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学校审核后,上报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审批。(四)学校流动资产占有、使用部门,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流动资产处置的批复及相关材料,及时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账务处理等

6、手续。第五章处置申报材料第十一条学校流动资产的处置,应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填报《兰州大学流动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按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处置范围和类型,呈报下列文件、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一)货币资金损失1.经出纳员确认签字的现金盘点表;2.出纳员对现金短款的说明;3.银行对账单、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银行询证函;4.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5.对外捐赠的,应提供与接收单位草签的捐赠协议和学校会议决定等相关资料;6.涉及盗窃的,应提供向公安机关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侦破、结案等有关资料;7.因火灾或自然灾害形成的资金损失,应提供单

7、位专项说明及校内负责消防、治安部门等职能部门的相关证明;8.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二)借出款、应收及暂付款坏账损失1.债务人已宣告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政府责令关闭,并依照法律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供法院、工商等部门宣布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依据;2.债务人已经擅自离校多年,无法联系而无法追究清偿责任的款项,应由相关部门提供离校证明;3.债务人失踪、死亡,其遗产不足以清偿或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失踪、死亡证明;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形成无法收回的损失,应提供

8、单位专项说明及消防、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应提供会议纪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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