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1165580
大小:92.0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07-10
《「新北市八里區農會存款契約書」約定條款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新北市八里區農會存款契約書」約定條款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第四章、金融卡約定條款:修正後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立約人前向貴會申請開立存款帳戶及持有金融卡(該金融卡得使用於自動化服務設備及網路ATM),除應遵守存款開戶契約外,雙方嗣後往來並願遵守下列各約定條款:第一條(領取、啟用及作廢)立約人如領取金融卡、密碼函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者,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原開戶單位(即核發金融卡之營業單位)或依立約人於存款開戶申請書勾選之金融卡領取方式辦理。立約人自申請日起算逾6個月未領取者,貴會得將金融卡及密碼函逕行作廢。採預製金融卡(含密碼)
2、者,立約人於辦妥開戶及填具本契約書後,即可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立約人前向貴會申請開立存款帳戶及持有金融卡,除應遵守存款開戶契約外,雙方嗣後往來並願遵守下列各約定條款:第一條(領取、啟用及作廢)立約人如領取金融卡、密碼函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者,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原開戶單位(即核發金融卡之營業單位)或依立約人於存款開戶申請書勾選之金融卡領取方式辦理。立約人自申請日起算逾6個月未領取者,貴會得將金融卡及密碼函逕行作廢。採預製金融卡(含密碼)者,立約人於辦妥開戶及填具本契約書後,即可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並辦
3、理啟用登錄手續。明定金融卡得使用於自動化服務設備及網路ATM,爰文字予以修正。第二條(密碼變更)立約人如欲變更密碼者,得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網路ATM或其他設備自行更改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第二條(密碼變更)立約人如欲變更密碼者,得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自行更改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因增加金融卡網路ATM功能,爰文字予以修正。第三條(存款單位之限制)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存入現金限以貴會自動化服務設備為之。第三條(存款金額之限制)立約人使用金融卡以貴會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現金,於存入非本人之帳戶時,應適用金融卡非約定轉帳之金額限制
4、。因目前自動化服務設備存現功能僅為該農會,且無法判別存入為非本人之帳戶,爰文字予以修正。第四條(提款金額之限制)一、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在貴會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3萬元。(二)每日最高限額為9萬元。二、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在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2萬元。(二)每日最高限額為9萬元。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每日在貴會與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合計之最高限額為9萬元。第四條(自會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立約人使用金融
5、卡在貴會自動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3萬元。二、每日最高限額為9萬元。立約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200萬元。二、每營業日最高限額為300萬元。□其他:立約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3萬元。二、每日最高限額為3萬元。為明確區分提領現金與轉帳為不同條款,爰文字予以修正。第五條(轉帳金額之限制)第五條(跨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13102.1一、立約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200萬元。(二)每日最高限額為300萬元。二、立約人於非約
6、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3萬元。(二)每日最高限額為3萬元。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在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2萬元。二、每日最高限額為9萬元。立約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200萬元。二、每營業日最高限額為300萬元。□其他:立約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3萬元。二、每日最高限額為3萬元。一、為明確區分提領現金與轉帳為不同條款,爰文字予以修正。二、轉帳交易不因使用本會或他行自動化服務設備或網路ATM
7、而有所不同。刪除第六條(自行與跨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每日自行與跨行提款合計之最高限額為9萬元;約定帳戶轉帳最高限額為300萬元,非約定帳戶轉帳最高限額為3萬元。本條併列第四、五條條文,故本條予以刪除。第六條(存摺補登)立約人使用金融卡連續存提款、轉帳達50次本會得逕行合併存提款金額各為1筆交易。第七條(存摺補登)立約人使用金融卡連續存提款、轉帳達50次本會得逕行合併存提款金額各為1筆交易。條次移列。第七條(提款、轉帳限額、次數之調整及其揭示)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之金額及次數,貴會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惟應於調整
8、60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貴會網站公開揭示之。第八條(提款、轉帳限額、次數之調整及其揭示)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之金額及次數,貴會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惟應於調整60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貴會網站公開揭示之。一、條次移列。二、原第六條款刪除,爰文字予以修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