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与申请人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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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与申请人主体范围   [论文关键词]民事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申请资格    [论文摘要]民事执行程序的价值在于它的效率,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在解决具体的债权兑现的同时更重要的涉及到执行财产的分配原则的适用、参与分配的救济等一系列的问题,研究上述问题对改革和完善中国现行的参与分配制度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从中国目前所实行的有限破产主义决定了现行的参与分配制度是在公民或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为各债权人提供一条公平受偿的途径,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实现各债权人的平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公平原则。笔者认为,总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实行的是以优先分配原则

2、为主、以平等分配原则为辅、有限破产相配套的的混合分配原则,并非平等分配原则或者以平等分配原则为主、优先分配原则为辅的混合分配原则。但是上述分配原则中不可或缺的平等分配原则意味着在执行程序中适用了破产程序的分配原则,导致与破产制度的功能重复,同时因无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能参与分配,不允许重复查封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等等问题,现行的平等分配原则+有限破产主义模式不能体现强制执行的效率、效益的价值及其公平的价值目标,不能胜任弥补有限破产主义原则之漏洞,在制度设计上暴露出缺陷。故从执行和破产这两种法律制度各自的功能定位,以及一个国家法律体系整体和谐的角度看,我国强制执行程序应摒弃平等分配原则和

3、有限破产模式,从制度的调整与改革入手,建立一种以优先分配为原则的参与分配制度和一般破产制度相配套协调的机制,两者各司其职,相辅相成.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    参与分配制度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债权人以外的对同一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其他债权人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请求平均受偿,以实行自己债权的一种制度。根据各国的立法例进行分析,设置参与分配制度是为了配合现行破产制度,弥补破产制度功能发挥上的空白与不足。例如,在英美国家,参与分配的优先原则是与一般破产原则相配合;而在法国、意大利。参与分配的平等原则是与商人

4、破产原则相配合。我国的破产制度实行的是商人破产原则,那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能否使参与分配制度发挥弥补破产原则的功能,就成为我们研究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公民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如果发生资不抵债情况的是公民和其他组织,各债权人就无法利用破产程序来获得公平清偿。当某一债权人为满足其金钱债权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强制执行时,如果不允许其他债权人就其执行所得申请参与分配,那么各债权人中就只有执行债权人获得清偿,而债务人迟延乃至不能清偿债务的风险和损失,势必将由其他债权人全部承担,这对其他债权人来说是显失公平的。正是为

5、了在公民和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为各债权人提供一条公平受偿的途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确立了参与分配制度。    二、构建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论基准    在我国现阶段,参与分配制度还存在很多弊端,在程序构建上并没有妥善地解决上述各种价值冲突,这就使得其功能的发挥受到了阻碍。参与分配制度虽然只是执行制度体系中的一个小制度,但它却体现了诸多的价值理念的冲突,在我们建构程序时必须予以重视。例如,参与分配中,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未起诉但债权到期的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冲突。又如,各债权人利益平均化和优先保障积极行使权益的债权人的冲突;再如,执

6、行效率和对各债权人周全保护的冲突。在这多种冲突中我们必须找出一个平衡的度,从而使各种利益达到相对均衡的稳定状态,这也正是笔者在考虑如何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时的理论起点和价值基准。    三、参与分配申请人主体的范围    根据《意见》第297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申请人,是已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这里所称的债权人包括了两个部分,其一是已经取得了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这些执行依据包括人民法院的生效的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已生效的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由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已

7、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持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时,所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必须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其二是已经起诉的债权人,这部分人与被执行人有着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尚未就此作出判决书、调解书或所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尚未生效。这里仅是已起诉的债权人,不包括向仲裁机构已申请仲裁而未取得生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债权人。以上所称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没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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