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有修改)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有修改)

ID:11146236

大小:96.5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07-10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有修改)_第1页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有修改)_第2页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有修改)_第3页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有修改)_第4页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有修改)_第5页
资源描述: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有修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编辑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组织实施、综合管理、生育调节、技术服务、奖励

2、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附则8章70条,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仪,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并将、于2014年3月28日开始,正式施行一方为独生子女夫妇的两孩政策。[1] 中文名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通过时间2002年9月27日决定会议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所属地区吉林省目录1.1 公告2.2 修改决定3.3 单独二胎151.4 条例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组织实施3.▪ 第三章综合管理4.▪ 第四章生育调节5.▪ 第五章技术服务1.▪ 第六章奖励与社会保障2

3、.▪ 第七章法律责任3.▪ 第八章附则公告编辑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28日修改决定编辑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15一、将

4、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负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服务;受人民政府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综合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二、删除第二十二条。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四、将第

5、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删除第二项。五、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女方户籍所在地”修改为“一方户籍所在地”。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发给再生育证明,并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备案。”七、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怀孕二十八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天”修改为“怀孕二十八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八天”。八、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6、。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单独二胎编辑吉林单独二胎新政策实施后生二胎的条件:[1] 一、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15二、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

7、子女是女孩的;[1]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五)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三、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的;(二)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三)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1] 条例编辑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