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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23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月21日下午,吉林政协召开咨政协商座谈会,多名省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围绕“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这一主题建言献策。省政协主席黄燕明主持会议并讲话。省政协副主席别胜学作总结发言。省政协秘书长包伟出席会议。 座谈会上,张大松、潘占学、孟其人、胡淑平、刘丽娟、李炜姝、张嘉良、王晓峰、韩俊江等委员和专家学者先后发言。大家用详实的资料和数据对吉林省目前面临的人口增长率持续走低、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等情况进行了分析。委员们认为,吉林省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快、来势猛,对未来
2、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如何统筹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已成为吉林省亟待解决的问题。 委员们建议,应鼓励符合政策的夫妇生育二孩,相关部门应适时调整人口生育政策,完善生育二孩的政策措施,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的家庭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补贴。同时,应全面提高生育保险待遇,加强妇幼保健体系建设,促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协调发展,逐步提高吉林省出生人口素质。应做好生育政策的配套措施,贯彻落实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和发展权,杜绝新生人口人为选择性别行为,促进新生人口性别比平衡发展。应
3、关注失独父母的养老问题,提高对失独父母的养老补贴待遇,制定合理的政府救助政策。 2017年3月28日起,吉林省开始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截至2017年末,吉林省城镇夫妇共申办《再生育证》7004个,占符合政策标准人数的7。92%,并呈逐月下降的趋势。据2017年数据显示,吉林省妇女总和生育率仅为0。84,低生育率已持续33年,人口结构日趋老龄化。 扩展阅读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详情内容如下,大家敬请阅读和了解: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4、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个
5、子女: 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的; 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 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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