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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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探析【摘要】: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标志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首次确立。但新《公司法》只是对此做了原则性规定,在具体操作时仍存在许多不足.因此,为改变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之现状,有必要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补充、完善。本文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渊源入手,分析如何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及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不足,进而提出通过司法解释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具体规定滥

2、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完善对公司法人人格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建设等具体完善建议。【关键词】:公司法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况l公司人格否认的概念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①,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负责,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而设置的一项法律制度。需要说明的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

3、效果仅为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从而追究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的责任,实现利益补偿,但适用了该制度,并非意味着彻底否认公司的人格,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再存在时,公司仍然具有独立人格。公司是一种独立的法人组织,其股东对该组织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此即为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独立理论。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最基本特征。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意味着公司是一个与其股东相区别的法律实体,具有独立于其股东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公司人格

4、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以公司财产与成员财产相分离为前提的。在公司独立人格确认后,股东的有限责任实质上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树立起了一道屏障,使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但并未切断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而且,基于股东的投资,股东享有了各种权利,又基于这些权利,股东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股东往往利用其地位,滥用法人人格,同时又利用法人人格独立来逃避债权人的追索。此时,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平衡就被打破了,这也就背离了法人制度的初衷。l我国滥用公司法人制度的现状我国在上世纪80

5、年代建立现代法人制度,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不久便随之出现,且有演愈烈的趋势。这些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已严重地破坏了我国公司法人制度,主要表现在:1虚假出资②;2抽逃出资③;3脱壳经营;4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5母公司对子公司过度操纵;6恶意破产二、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1、主体要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主题要件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因公司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1) 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应将公司人格的滥用者限定为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这里的实质控

6、制能力,并不一定必须持有公司多数股份,而应以实际对公司的控制为表征。由此,在国有独资公司和母子公司的场合中,支配股东过度控制公司的情况最为明显和复杂,也最容易滥用公司人格,实有必要在公司法分则部分中对二者做出相应的特别规定。2) 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1.公司人格滥用的受害者,通常是公司的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有时是代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必须明确这些受害人都是因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受到损害。如果因公司董事或经理擅权谋取私人利益而使上述当事人受到损害,可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7、通过追究公司董事、经理的责任来予以弥补,不能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2、行为要件:即支配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这里的滥用行为成立与否的认定应以客观主义为准,而不采取主观主义,即不必要考究滥用者的主观心态上是否有利用法人格而加害于他人之故意,以体现权利滥用禁止的法律精神之本旨。3、结果要件:公司人格滥用者的滥用行为必须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或社会利益。这里要强调的是,公司外部关系人利益受损的事实与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⑥。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我国新《公司法》对该制度

8、的规定比较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再加上多种因素干预,出现在执法过程中滥用人格否认制度,破坏公司法人制度等行为,这将不但没有发挥其对公司法人制度有益补充的作用,而且将起到破坏作用,产生新的更大的不公平,因此,有必要在目前的立法现状下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细化、完善进行深入研究,以实现设置这一制度的初衷。(1)新《公司法》只是对此做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仍然存在不足第一,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所指的是公司全体股东还是个人股东,并未明确指出笔者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司股东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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