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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问题规定【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藏国税发﹝2011﹞4号【发文日期】2011-01-12【实施时间】2011-01-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
2、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
3、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根据《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所属月份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4、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所属月份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所属月份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五、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
5、国家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六、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解释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七、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包括职工周转房、职工食堂等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包括职工周转房、职工食堂等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宗教寺庙包括
6、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八、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九、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合法文件或文书为依据确定。 十、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纳税地点的确定 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
7、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一、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宾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二、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
8、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三、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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