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担保中的保证人抗辩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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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民事担保中的保证人抗辩权论文..保证是我国民事担保的一种常见方式。现实生活中大量民事活动的履行,都是采用保证担保的方式予以保障。保证的设立,是为了强化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权利实现,保障债权人利益是其根本目的。但是,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牢牢建立在社会每一成员的利益均能够各得其所的价值判断上,保障债权人利益这一制度设立目的绝对不能以损害保证法律关系其他主体的权利为代价,否则必将危及这一制度的根基。鉴于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表现为债权人的非对价给付,保证人不是主合同当事人、不能控制主合同的履行..,以及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

2、债务时要承担保证责任等实际存在的边缘化和弱势地位等情形,着重研究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的权利,强化保证人的权利保护意识,增加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的对抗性成分,有助于社会各界特别是司法审判部门充分认识保证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与生俱来的当事人的平等性,有助于促进保证这一担保形式的合法、合理和公平运用,进而完善保证制度,以达到促进财产流转关系的快速和稳定之本意。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享有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和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反担保请求权。其中,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一种责任救济,而反担保请求权则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建立保证委托关系时

3、的事先约定,二者均属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是依照约定取得的对债务人的债的请求权,本质上应当被视为由保证合同延伸的保证人权利,真正体现为保证人随着保证关系的成立便能获得的区别于合同对方当事人也即债权人的权利则是保证人的抗辩权。并且,在现代私法中,抗辩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与请求权共同构成民事主体旨在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主张及防御的一组对抗性工具,以实现合同的平等性和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价值。笔者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十多年,深感保证担保制度在我国现代化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同时也看到由

4、于对保证关系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认识的偏差,保证人的权利特别是抗辩权被严重忽视,以致保证被视为一个无底的陷阱,保证人难以寻觅,保证活动因为主体的缺乏而萎缩,与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极不对称。本文的撰写目的,正是试图运用民法的基本原理,力求通过对保证人抗辩权的认识和理解,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问题,来探索完善我国的保证担保制度、特别是必要的对抗机制,以期求得各位同仁的不吝赐教。一保证人抗辩权的种类所谓保证,是“被称为保证人的他人得为承诺者承担债务,债权人往往要求这样做,借以获得更大的保障1”。保证责任,表现为债权人提出请求时,保证人代为履

5、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抗辨权,其首要功能在于对抗请求权,阻止请求权行使或发生效力,包括“永久性的和具有消灭诉权作用的抗辩”与“暂时性的和起延缓作用的抗辩”2,可见,抗辩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权利,以权利的作用或功能为区分标准,与请求权共同构成一组相对应的民事权利,“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3”。保证人的抗辨权,则是指主合同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时,保证人根据一定的抗辨事由所享有的反驳债权人请求,拒绝或延缓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包括:来自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

6、同所赋予的债务人抗辩权,为一般抗辩权,债务人依据主合同可以提出抗辩的任何权利保证人均同时享有;来自于保证合同的,为专属抗辩权,只能由保证人行使。(一)一般抗辩权一般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基于所保证的主合同债务人抗辨权而享有的在债权人提出保证之债履行请求时予以拒绝的一种权利。其本质是属于债务人的基本的、常态型的抗辨权,鉴于保证的从属性、补充性等,决定了保证人同时享有,凡主合同债务人依法依约享有的一切抗辨权,都应为保证人享有和行使,成为保证人的抗辨权,这也是保证人负有监督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获得的相应权利。其法律特征表现为:(1

7、)保证人一般抗辩权的享有和行使不受保证责任方式的限制。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只要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均可以享有和行使债务人的这些抗辨权。也即基于保证的从属性,保证人行使属于债务人合同抗辩权的权限与债务人完全相同。(2)一般抗辨权虽然来源于债务人,但不为债务人专有,债务人放弃抗辨权也不影响保证人的继续享有和行使。保证人虽然不是主合同当事人,但在与主合同有从属关系的保证合同中负有保证责任,债务人放弃抗辩权,实质是对保证人合法利益的侵犯,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不能替代保证人的意思表示,保证人的抗辩权不因此消灭。(3)一般抗

8、辩权的行使主要是针对主合同履行中的特定事由进行,因为这些事由的存在,产生债务人可以拒绝或延缓债权人请求权行使的后果。如可撤销事由使合同不履行得以成立、时效丧失使债权人债的请求丧失胜诉权、同时履行及不安抗辩事由的出现使义务人可以拒绝先行给付以延缓对方请求权的行使。(4)保证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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