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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谈对法学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模式的思考小编又与大家见面了,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内容是对法学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模式的思考,希望可以帮你们解决问题!有学者认为:研究生基本科研能力结构要素按重要程度由大到小排在前5项的能力依次为创新能力、逻辑推理能力、资料搜集与处理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1]有学者认为,科研能力只是研究生能力的一种,科研能力与创新能力、书面表达能力等是并列的关系。[2]笔者认为,法学研究生科研能力是指法学研究生从事研究法学的科研活动,完成科研任务所需能力的总称。法学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对于提高法科学生培养质量,提升我国法学教育水平具
2、有重要意义。1科研能力培养模式中的主要问题1.1针对学生进行的知识补足有偏差。法学研究生的知识补足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进行知识补足,导师起辅助作用。一是无差别的知识补足,即导师根据被学生的整体情况对被其进行统一的知识补足。就前者而言,导师的辅助作用发挥的不充分。受自我认知能力和学术视野的限制,学生很难对自身的知识结构和知识储备是否能支撑自己进行环境法研究有清晰的认识和准确的判断,需要导师给予指导和帮助。如导师忽视这点,对学生的个体差异无准确的认识,就不能有针对性地给予指导和帮助。就后者而言,对学生进行无差别的知识补足主要是通
3、过研究生阶段的课程设置和讲授方式实现的。目前,法学研究生阶段的课程设置趋同化和单一化的问题非常突出。这种情况既不利于结合地域差异,形成学术研究高地;又不利于集中专业优势,形成特色培养。单一化的课程设置也不利于学生获取其它学科的相关知识,进而影响其科研能力的提升。1.2在向学生传授科研方法的方式与技巧上存在缺失。目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的是导师负责制,法学研究生的培养也是如此。各个导师所掌握的研究方法有区别,其所习惯运用的研究方法也有差异。作为被培养者的研究生本可以通过比较和相互借鉴,从而了解和学习多样化的研究方法和技巧,但基于师门之别,作为被培养者的研究
4、生往往很难从其他导师处学习研究方法。同时,由于各个师门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信息沟通渠道不畅,导致各师门间的研究生往往很难通过有效的交流而达到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效果。1.3在鼓励和引导学生进行学术创新上存在不足。就创新条件的提供而言。创新需要一定的内部和外部条件。创新的内部条件主要是学生是否有广泛的知识基础,敏锐的学术嗅觉和用于尝试的勇气和胆识。创新的外部条件则主要指作为主要培养者的导师能提供的便利条件。具体包括给予学生一定的学术空间,为学生的学术创新提供方法上的指导,为学生学术创新成果的发表提供帮助,为学生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物质扶持等等。就目前的
5、情况来看,许多导师给学生的学术空间有限;为学生的学术创新成果的发表提供的帮助不足;提供的物质扶持力度不够。就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而言。扮演培养者角色的学校、学院、老师和导师应该制定一定的激励机制,鼓励学生进行学术创新。此外,各个培养者制定的激励机制应有所侧重。例如,学校应在毕业答辩的条件上有针对性的规定,学院应侧重于从精神层面对学术创新表现优异的学生进行表彰,其他老师应在课程考察上予以激励,导师应在精神和物质上予以鼓励。2改进法学硕士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模式的思考2.1矫正培养理念小编又与大家见面了,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内容是分析潜规则的法理学,希望可以帮你们
6、解决问题!近几年,由于全国声势浩大的反商业贿赂行为,使潜规则不再具有潜性,一跃而成为一个家喻户晓的显词。潜规则又称行规、灰色规则、内部章程、非正式制度等。已经深入到各个行业,比如,在政治领域,权力寻租行为;在经济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在学术领域,学术腐败行为;在医疗卫生领域,医生的吃回扣、收红包行为;在体育领域,吹黑哨、打假球行为的问题等等。潜规则在各个领域以不同的面目出现,有其特殊性。但无论哪种或者哪个领域的潜规则,虽然表现形式有别,但都拥有潜规则这个相同的名字,因而它们必然有一些共性。就想以它们的共性为逻辑起点,从潜规则的概念分析入手,指出潜规则的危
7、害,并提出解决潜规则的治理方法。一、潜规则的概念分析潜规则是相对于法律规则或者明规则、显规则而言的,很难对其进行科学界定。有学者将潜规则作为中性词来界定,认为它是与正式的法律、法规制度相对的一个范畴,如当地习惯、习俗和特定环境中的约定俗成,因为其隐蔽性、非公开性而称为潜规则。[1]但根据最近几年人们对它的认识和使用情况来看,潜规则不再是一个中性词,而更具有贬义色彩。所以,笔者认为,潜规则是指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采取一些流行于某个行业中,通过口耳相传的潜在非法或者不当手段,直接指引人们行为的规则。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法律规避型。即有法律的明确禁止性规定
8、,但仍然违法而行;二是法律空缺型。即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现行的行为是合法或者是违法,但从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