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定继承中存在的缺陷与修改构思

我国法定继承中存在的缺陷与修改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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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定继承中存在的缺陷与修改构思  现代世界各国对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的多少规定都不一样,少的有两个顺序,多的有五个顺序,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法定继承缺陷与修改构思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从其实施20多年的效果来看,总体还是能够满足调整我国继承法律关系的需要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很多新情况,使现行继承法不能满足现有的继承关系的需要。1、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继承法的制定的初始阶段,中国的经济仍处于发展阶段。人们的财产量相对比较少,且继承关系也比较简

2、单。但是十多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目标的提出,个体组织和私营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一时期公民私有财产的增加也使得继承的遗产数额增加。2、计划生育的实施和人们生育观念的变化,结婚和生育的年龄普遍推迟。独生子女家庭已成为主要的家庭结构,这些变化实质上是缩小了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会出现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继承而被收归国有的情况的发生。3、现行法定继承的规定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继承关系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加强,对于遗产的继承,人们从原来的不在乎到

3、现在的重视,但我国继承法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份额都存在不合理的地方。综上我们可以看出现行继承法确有修改的必要性,本文将对我国继承法中法定继承部分的相关内容提出自己的修改构想。  一、我国法定继承中存在的缺陷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  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直系卑血亲代位继承。另外,还规定把那些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的继承法规定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近

4、亲属,除配偶外仅限于二亲等以内的亲属,在代位继承时继承人才可能超过二亲等,范围过窄;孙子女只有代位继承权,孙子女的直系卑亲属没有被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仅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家庭成员之间;同时,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纳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这一规定也不够严谨科学,会影响到其他继承人应继承份额的取得,应予以作出相应的变动,以便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二)继承顺序不够科学  我国法定继承的顺序依据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抚养关系将继承顺序作出如下规定:把配偶、子女、父母、尽了主要

5、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从其中可以明显的看出,继承顺序只有两个,将其他近亲属排除在外,不能够满足实际生活的需要;对继承顺序的设置上比较绝对化,对继承人的继承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的发生;同时,将父母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还有子女和父母都还健在,就会导致遗产的双向流动。另外如果被继承人还有兄弟姐妹,其父母继承的这一份遗产,将来在其死后还将由他们的其他生存子女继承,这样就会导致被继承人的财产流向其他旁系血亲,使被继承人家庭内部的财产流向家庭外部

6、,不利于被继承人的家产的保护,也会使之后的继承人所得的应继承份额减少,不能够保障继承人的利益[1]。  (三)将丧偶儿媳、女婿列为继承人不合理  丧偶的儿媳、女婿与公婆和岳父母都不存在血缘关系,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不论其是否丧偶,对公婆或岳父母都没有遗产继承权。但由于他们对老人本来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所以,在配偶还生存期间,他们尽了赡养义务被视为代履行法定义务。但是,在配偶死亡后,他们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就被认为形成了抚养义务关系。所以我国继承法中规定把他们规定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将他们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7、是我国继承法比较突出的特点之一,其他国家还没有这样进行立法,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他们能够继续抚养公婆和岳父母,以保障公婆和岳父母能够安度晚年,同时也能为社会减轻点社会负担。但这一规定也有不合理的地方。首先,我国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主要是依据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在这种关系以外的人一般不作为合法的法定继承人。其次,如果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继承人都已经死亡或者都已经丧失继承权,又没有代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如果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排除第二顺序继承人及其近亲属的

8、前提下,将会获得所有遗产的继承权,这肯定是不利于被继承人的私有财产在其近亲属之间的继承与传承。最后,实际生活中,如果,丧偶儿媳或女婿再婚,那么遗产又会发生更为复杂的情况,再婚后他们从被继承人那取得的遗产将会与再婚的配偶共同分享,被继承人的遗产就会流到他处,不利于保障被继承人的血亲的继承权,也不符合我国传统的继承思想。综上,笔者认为对于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列为继承人是不合理的。  (四)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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