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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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年6月现代法学Vol.24,No.3第24卷第3期ModernLawScienceJun.,2002文章编号:1001-2397(2002)03-0096-08#观点回应#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想陈苇,杜江涌(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摘要:值此我国5继承法6正在讨论修改之际,本文分析了我国法定继承制度存在的不足,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试拟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建议稿,并对立法理由予以分析说明,以供我国立法机关参考。关键词:法定继承;立法建议稿;理由分析中图分类号:DF524文献标识码:A目前,为适应我国加

2、入WTO后社会主义市场经第一条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实行法定继济发展的需要,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已被我国立法机关承。法定继承时,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提上议事日程。我国5继承法6也正在进行修改,以便(一)第一顺序: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被进一步补充、完善后纳入民法典之中。我们认为,(二)第二顺序:父母。我国1985年5继承法6施行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其(三)第三顺序: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总体上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其对我国继承法律关系的(四)第四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调整,功不可没。但我们也要看到,随着我国社会发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子女

3、为第一顺序继承展,我国继承法律关系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我国5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法6逐渐显现出其存在的一些不足。就法定继承制度人的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位继承。被代位人丧失继而言,其存在的主要缺陷有:一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承权的,其晚辈直系卑血亲仍然可以代位继承。代位较窄;二是法定继承的顺序不够科学;三是法定应继继承不受辈数限制,以亲等近者优先。代位继承人一分的分配有待体现对弱者进一步加强的精神;四是代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的应继分额。位继承人的条件有待放宽。值此讨论修改5继承法6无前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后一

4、顺序继承人继之际,我们根据我国继承法律关系的新情况,分析现承。行法定继承制度存在的不足,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合我国实际,综合近几年学术界关于/法定继承0制度112关系的继子女。的各方面建议,以我国5继承法6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本法所说的已死亡子女的直系卑血亲包括生子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基础,试拟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女的生子女、养子女;养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有扶法建议稿,并对立法理由予以分析说明,以供我国立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122法机关参考。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

5、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一、我国5继承法6法定继承制度立法建议稿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第章法定继承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法所说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生祖父母和收稿日期:2002-05-27生外祖父母、养祖父母和养外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作者简介:陈苇(1954-),女,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继祖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杜江涌(1975-),男,山第二条配偶为法定继承人,其可以与任一顺序西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研

6、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的应召继承人共同继承。96陈苇,杜江涌: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想第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人的范围,正所谓/有血缘可寻之处,即有继承权存应当均等。在。05法国民法典6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被继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承人的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兄弟姐妹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及其直系卑血亲,其他六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但在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或者与死者并非无能力立遗嘱,也未被剥夺公民权时,十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亲等以

7、内的旁系血亲有继承权)。配偶只有在死者未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遗有有继承权的血亲、或者仅遗有除兄弟姐妹或兄弟第四条配偶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遗姐妹的直系卑血亲以外的旁系血亲时,才能成为法定142产按人数均分;与第二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承人。美国5统一继承法典6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为遗产的1/2;与第三、四顺序继承人共同继范围是:配偶,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直系152承时,其应继承份额为遗产的2/3。卑血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英国的配偶对遗产中供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物品,享有法定继

8、承人范围是:配偶,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父162先取权;对遗产中其使用的生活用房享有用益权,直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舅、姨。至其死亡时为止。5日本民法典6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第五条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法定继承人在未参女,子女的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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