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海内地与澳门地区赦免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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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海内地与澳门地区赦免制度之比较【摘要】赦免立法的粗陋是导致内地赦免制度为难处境的关键所在。内地与澳门的赦免制度各有千秋,实有互相舍短取长之必要。结合内地与澳门赦免制度的立法及相干实践,比较钻研两地赦免在立法模式、赦免权性质以及行使模式、赦免的种类以及效劳、赦免程序等方面的悬殊,有助于推进内地赦免制度的不断完美。本文正是在比较的同时就如何完美内地现代赦免制度提出若干建议。【关键词】立法模式;赦免权;种类;效劳;程序【正文】赦免又称恩赦,是指国家罢黜了或者减轻犯法之人罪恶或者刑罚的制度。[一]理论上,赦免1般以为包孕大赦、特赦、罢黜了刑的履行、赦免性减刑以及复权。现代意义上的赦

2、免一般为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或者最高行政机关以命令的形势实行的,赦免的结果必定是追诉权或者行刑权的歼灭。于是,对于犯法人执行赦免,不论其详细内容如何,都是对于犯法人的1种宽大。当代中国在“1国两制”的政治体系体例下,赦免制度显露出形势多样化的发铺道路,两岸4地的不同法律违景导致了各自的赦免制度存在诸多悬殊。目前,内地并无对于赦免制度自身作1个专门的划定,赦免制度发铺比较为难。而一样没有专门赦免法的大陆法系的澳门地区,其赦免制度在理论上以及立法上比较成熟,并在实践中患上到较多适用。鉴于此,本文将内地赦免制度与澳门地区赦免制度入行比较钻研,期瞅能患上到1些有利的借鉴。1、内地与澳门

3、赦免制度现状及简要评析(1)内地赦免制度现状及简要评析我海内地法律中关于赦免制度的划定较少。一九五四年宪法中划定有大赦、特赦制度,其第二七条第一二项划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大赦职权。第三一条第一五项划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抉择特赦职权。同时该法第四0条划定,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抉择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抉择,发布大赦令以及特赦令。尔后的一九七五年宪法、一九七八年宪法以及一九八二年宪法中均没有明确划定大赦制度。在内地现行法律制度中,有关赦免制度的内容散见于宪法典、刑法典以及刑事诉讼法典当中。累计起来,所有关于赦免制度的条文仅包孕下列

4、内容:现行宪法第六七条划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抉择特赦的职权。第八0条划定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抉择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抉择,发布特赦令。据此可知,内地赦免抉择权回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行使赦免发布权。现行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仅在累犯形成要件中以及不起诉制度中触及到赦免。如刑法第六五条划定对于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法分子,刑罚履行终了或者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该从重处分,然而差错犯法除了外。第六六条划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法分子在刑罚履行终了或者者赦免之后,在任什么时候候再犯危害国家

5、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由此可知,在内地刑法中赦免效劳只及于犯法人之刑罚,而不及于犯法人之罪,故而不影响累犯之成立。但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一五条划定有下列情景之1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经追究的,应该撤销案件,或者者不起诉,或者者终止审理,或者者宣布无罪:……(3)经特赦令罢黜了刑罚的;……从该条划定来望,这里的特赦“并非传统意义上仅免刑而不免责之普通特赦”[二],即它拥有罢黜了罪恶乃至歼灭追诉权、裁量权的功效。综观内地赦免立法,笔者以为,1方面,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所讲的赦免应该是宪法划定的特赦。[①]另1方面,在某些情况下特赦囊括大赦的性质以及功能。实

6、践中,在一九五九年至一九七五年期间,我海内地前后实行了7次特赦。[②]这7次特赦显露出1些特色:第1,从特赦的对于象以及规模望,除了第1次包孕反革命以及普通刑事罪犯外,主要是战犯,并且是切当改恶从善的战犯。每一次特赦都是以某1种或者某几种罪犯为对于象,并在全国规模内实行。这7次特赦并无注明被赦者的姓名,只请求被赦者“经过必然时代的改造,切当改恶从善”。于是,我国的特赦“同时拥有1些国家的大赦以及特赦的某1些特色”。[三]第2,从特赦的效劳望,依据犯法分子的罪责轻重以及悔改表现判别对于待,或者者罢黜了其刑罚还没有履行的部门,予以开释,或者者减轻其原判刑罚,而不是罢黜了其全体的刑

7、罚。这里的“减轻其原判刑罚”是否是属于赦免性减刑,学者们存在争辩。否定论者中,有的学者以为赦免性减刑在本色上作为1种赦免制度,它的实行其实不以犯法人本人的热诚悔过为适用的前提条件。“由于此种赦免性减刑具有前提性条件,对于于犯法人请求实际的刑期条件以及悔改表现,因此已经经向着普通减刑的方向转变,只是属于形势上的赦免性减刑,笔者以为,在实质上理解为普通减刑更加可取。”[四]确定论者中有学者以为赦免性减刑包孕1般减刑以及尤为减刑,减刑在内容上与大赦以及特赦有必然交叉,或者者说大赦囊括了减刑中的1般减刑,而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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