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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临淄齐王陵文化旅游区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临淄齐王陵文化旅游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齐王陵文化旅游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齐王陵文化旅游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包括田齐六陵(四王陵和二王陵)和牛山、马莲台三个省级风景区,其中田齐王陵还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古迹。其整体划分为四个功能区,天齐渊先齐文化景区、马莲台娱乐休闲景区、牛山风景名胜区、田齐王人保护区。其范围包括:刘家终村、齐家终村、梁家终村、柳店村、北山西村、淄河村、南山村、北山东村等区域。其中,田齐王陵、二王陵为风景区核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外一定范围为规划控制区;其
2、余地带为外围保护区。第三条凡在风景区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景区办公室(以下简称景区办)是风景区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规划、国土、文物、公安、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景区办在风景区规划、资源保护、开发建设、经营活动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统一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污染和破坏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区环境的行为。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风景区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必须按照齐王陵文化旅游区的总体规划进行实施。第七条核心
3、保护区内,除进行保护性维修、完善基础设施或者恢复原有纪念性建筑外,严禁新建其他任何建筑和设施。规划控制区内,不得建设风景区规划和各景区详细规划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八条在规划控制区、外围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或者扩建房屋和设施。根据规划确需新建或者扩建房屋和设施的,必须经景区办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单位经批准维修、翻建房屋和设施的,应控制在原用地范围,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个人经批准维修、翻建房屋和设施的,必须按照“原地、原面积、原结构”的原则进行。第九条规划控制区、外围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和设施,由景区办进行清理
4、;对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逐步迁出。第十条规划控制区、外围保护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并维护景观和游览安全。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风景区内的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园林等人文景物和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泉湖水体等自然景物,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加保护。第十二条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而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景区办交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专项用
5、于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第十三条核心保护区、规划控制区内的重要景点,应当制定完整具体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其他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风景名胜资源,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严格组织实施。景区办对重要的风景名胜资源应当建立档案。第十四条风景区内严禁下列行为:(一)在文物、景物上涂写、刻画、张贴;(二)擅自摆摊设点;(三)攀折、刻划树木和采摘花卉;(四)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五)毁林开垦、建坟立碑、砍柴、放牧;(六)燃烧树叶、荒草、垃圾;(七)在禁火区内吸烟、动用明火;(八)损毁景物、林木植被和公用设施;(九)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核心保护区内的林木,任何
6、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确需采伐、更新的,由景区办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因规划控制区、外围保护区的开发、工程建设需要砍伐少量非珍贵树木的,必须报景区办审批;砍伐树木十棵以上的,由景区办预审,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因保护风景区道路、维护设施需要采沙取土的,应当报经景区办同意后,在核心保护区、规划控制区以外限量挖取。第十七条进入风景区的车辆,应当服从景区办的管理。机动货车、重型车辆应当在有关部门办理景区通行证后,方可进入风景区。第十八条在风景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载体、标牌、标语的,应当经景区办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九条在风景区内占用、
7、挖掘道路的,应当经景区办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条风景区为烟尘控制区和噪声达标区。凡在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其生产、生活或者服务性设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和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必须采取防治措施,符合国家和省、区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二十一条景区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好风景区内的环境卫生和饮食服务卫生工作。风景区内所有单位和住户应当做好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工作。第二十二条景区办应当加强风景区的治安、安全工作,保证游客安全和景物完好,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办责令其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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