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究竟是什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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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究竟是什么?论文..毕业摘要:长期以来,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被看作是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一个基本立场和观点,其实,道德并不仅仅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而是在阶级社会中主要发挥了社会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在我们看来,道德是主体基于自身人性完善和社会关系完善的需要而在人类现实生活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文化价值观念、规范及其实践活动。道德有如下几个特点:文化性、价值性、应然性、实践性。道德观的这种转变对于中国当代伦理学实现其视域、方法和体系的变革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科学的伦理学的方法是诠释、反思、创新,而意识形态的立场和方法主要是论证、维护、教化。其根本差别是对现实生活采取一种纯粹客观的认识态度还是主体事先就有价值立场和观点的预设。中国当代伦理学要实现自身革命性的突破和进步,必须淡化其固有的意识形态立场和方法..毕业,而强化其科学态度和方法。关键词:道德意识形态伦理学方法长期以来,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被看作是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一个基本立场和观点,它也被看作是以马克思主义主义观点研究伦理学的一个基本方法。我们的哲学教科书明确指出“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我们的伦理学教科书看起来似乎较哲学更重视道德的特殊性,在给道德下定义时把道德规定为“是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一类社会现象。”但在论述道德的本质时仍然认为“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受着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制约。”i其实质实际上还是把道德的本质看作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既然道德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又是属于社会的第二性的思想关系和社会上层建筑,是为一定阶级的经济、政治制度服务的,那它必然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我们研究伦理学的方法也始终是怀抱一种强烈的意识形态意识,不是把伦理学看作是一种科学和学术,而是看作一种教化的工具,不是去解释、反思、创造,而是不遗余力的论证、维护主流价值观念,而不管这种主流价值观念是不是完全符合已经变化了的民众生活实践。并通过社会教化把它灌输给民众,似乎这就是伦理学的基本使命,唯有如此,社会的道德才能进步? 可喜的是,我国哲学界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对意识形态理论的研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这些理论成果促使我们专门从事伦理学研究的同志要重新反思道德究竟是不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道德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还是具有社会意识形态的功能?通过这一问题的追问,我们又回到了伦理学的元问题:道德究竟是什么或者说道德的本质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是伦理学学术进步的首要问题,而且对于中国当代伦理学实现视域、方法和体系方面的突破,使伦理学研究更具科学的解释力,更加贴近民众生活,更加有效的指导社会生活实践等都有重要的意义。一基于行文的需要,我们的讨论不能不先引述一下哲学界对于意识形态问题研究取得的相关成果,因为这是我们本论题讨论的理论前提。研究的观点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是现代意识形态理论的奠基人。“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概念,它是社会意识的一部分,是系统地、自觉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它带有思想上层建筑的性质。有学者指出,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意识形态本质上是编造幻想、掩蔽现实关系的精神力量,是对社会现实的颠倒的、神秘的反映。当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偶尔也以描述性口吻谈到意识形态,但从他们思想的整个背景上来看,他们始终是把意识形态当作否定性概念来对待的。意识形态的内容是虚假的,与科学相对立;意识形态的功能是保守的,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后,马克思主义文献中的意识形态概念的含义发生了变化,它逐步被用做中性的概念,到了列宁,以肯定的态度,提出意识形态是科学,从而主张意识形态是真理并具有进步的作用并进一步肯定了它的积极的政治功能。论者还指出,意识形态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和掩蔽性的特点。马克思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并调节着自己时代的思想的生产和分配。意识形态与现实的关系不是一种真实的、相契合的关系,而是一种不真实的、掩蔽的关系。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完整的理论形式,以维护它所支持的统治阶级的统治。ii意识形态是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思想体系。具体一些说,意识形态是社会的思想上层建筑,是一定社会或阶级、集团基于自身根本利益对现存社会关系自觉反映而形成的理论体系,它是该阶级和社会集团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社会理想的思想理论依据。政治和政治意识是一般意识形态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iii关于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论者指出,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首先是提供政治“合法性”的依据,因此意识形态的首要本质特征是它的政治性。其次,它是能够成为凝聚和引导一定社会或群体的“社会水泥”和思想旗帜。意识形成所具有的社会“水泥” 作用,使它成为广义的社会控制系统或社会管理系统。从社会的宏观作用来说,意识形态在排除干扰、稳定人心、统一行动方面可以显示特殊的社会功能。三是在广泛的社会活动中起着价值导向作用,进而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说,意识形态是社会的一种价值体系,它成为社会生活的评价标准,指出了社会活动的价值目标。因此,意识形态的一个重要社会功能,便是为一定的社会或某个政治共同体成员规定其社会活动的价值导向。iv复有学者指出,意识形态是一种特殊的有组织的理论信念体系,这种理论信念体系以逻辑的方式,通过一系列价值符号的特定结合,来论证某种政治运动、政治体制或现存秩序的合法性,以及某种特定的理想目标的合理性,并规定了一个国家、民族与社会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以此作为广大民众的政治共识的基础。意识形态不同于哲学和学术理论之处在于,后两者仅仅关注于求智与理解,而并不对人们的行动有所规定和要求。而意识形态则通过一组有机组成的概念范畴,建立起一套以行动理论为支撑的政治信仰与信念。人类的意识形态可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为现存秩序的合理性进行辩解的“统治型意识形态”或“国家意识形态”,另一种则是以批判现存秩序与政治经济制度安排,鼓动重建更为合理的新秩序,并动员进行根本性社会变革的“革命性意识形态”或“运动性意识形态”。v关于意识形态在现代社会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有学者指出,随着现代化的进程,技术方面的障碍已经逐渐被克服,经济协作远远超出自然经济的范畴(甚至以全球为单元),而政治和法律技术方面也日趋精致化,这意味着社会秩序的实现对意识形态的依赖大为削弱,法律政治已经成为社会整合最基本的手段,意识形态就不免走向终结。在现代社会中,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带有强制性特征的知识和信仰系统,随着其功能在现代社会中的逐渐丧失,它业已失去了其原来的不可替代性。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业已粉碎了意识形态所编织的“一元”神话,对个体自由权利的优先选择使其丧失了存在的土壤,科学的发展也使人们认识到所谓的“终极真理”的乌托邦性质,于是一个由国家权力支持并为国家服务的意识形态在现代社会中确已趋向终结。认识到这一点,对目前中国尤其有不可忽视的巨大意义。中国的社会转型从根本上说,乃是社会整合模式的整体性革命。如果我们坚定不移地推动这种转型,意识形态的弱化就具有不可逆转的历史必然性,而制度创新就具有更加紧迫的战略意义,这一过程也必然意味着政治民主和法制社会的到来。vi笔者不惜笔墨,引述介绍了学术界对意识形态问题研究的最新成果,虽然这些问题的研究仍在进行过程之中,这些观点也不一定全是真理,但以笔者浅见,这些观点和结论对我们研究“ 道德究竟是不是意识形态?”或“道德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甚至实现当代中国主流伦理学理论的变革和转型提供了非常有益的思想启发。二道德的本质也既是它区别于其它事物的根本特征,道德究竟是不是社会意识形态?还是说道德在阶级社会中主要发挥了社会意识形态即思想的上层建筑的作用?笔者认为这两个问题是有区别的。如果说道德在阶级社会中,由于阶级的对立,使掌握经济政治权力的统治阶级主要把道德当代社会意识形态和思想的上层建筑,从而用来作为实现其思想控制和政治统治的手段,那么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一种阶级社会中特殊存在的社会现象,道德在阶级社会中的特殊社会功能能不能就被看作是道德的本质属性?这则是需要商榷的。如果我们承认上述研究中提出的在马恩的思想里,社会意识形态主要是一个否定性的概念,是用来批判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对人民的思想奴役,“虚假的意识”的概念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精髓,那么,我们长期以来把马恩所要批判的阶级社会的特殊现象当作道德的普遍社会本质,那就大错特错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主要是一种社会结构的分析性概念,是说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属于经济基础—— 上层建筑这个基本结构的思想的上层建筑或社会意识形态,这当然不能理解为对道德是什么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的回答,而只是指出了道德在社会结构中处于社会意识形态的地位。另外意识形态也是一个历史分析性的概念,它是从对人类特定历史时期即阶级社会的现实状况的分析中所得出的一个范畴。它对于整个人类历史是否具有永恒的、普遍的方法论意义是值得置疑的。据此,我们认为:道德在阶级社会中处于社会结构的思想的上层建筑的地位,发挥着社会意识形态的功能,道德的本质不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显然,在原始社会还没有阶级分化的时期,不存在统治阶级,也就自然不存在为统治阶级经济政治利益服务的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道德,而道德在原始社会是代表着全氏族(即全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因而是全人类的共同道德。那么,社会发展到今天,阶级作为整体已经消灭,全球逐步实现经济政治一体化,在这样一个时代,道德的社会本质是不是还仍然是社会意识形态?这显然也是难以解释的。另外道德不仅仅是社会意识形态还因为人类的生活实践不仅仅是社会生活,还有人类的个体生活,集团生活如职业生活,因此即使想把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价值体系强加给道德主体,这种意识形态的社会意识也是难以指导民众的某些个体生活和集团生活的。如集体主义如何指导人的婚姻家庭甚或爱情精神生活?又如何保证对社会整体的忠诚与对职业集团和忠诚之间的一致?如果硬要把这种集体主义泛化到一切领域,那么可能就会是两种情况,一是会造成这种社会价值体系与个体生活、集团生活的紧张,甚至形成一种社会的思想专制和霸权。要么就是这种社会价值体系实际上不能真正得到落实而变成某种“虚假的意识”。因此作为社会的意识形态是不能穷尽丰富的人类生活实践的。我们不能把意识形态当作剪裁丰富社会生活的惟一尺度。一切从意识形态出发,把丰富变化的社会生活都拉到意识形态面前加以审判,以此判定是非、决定取舍,这必然走向教条主义。这里除了涉及“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个基础理论问题之外,还应该认识到,意识形态只是提供基本的思想信仰、基本的价值导向、基本的社会规范,不能把社会生活的全部丰富内容都意识形态化。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法律规范的形成和完善,作为意识形态的道德已不可能再发挥过去那样的作用。因此道德不能仅仅被看作是一种意识形态。那么,马恩是如何理解道德的本质问题呢?马克思说:“整体,当它在头脑中作为思想整体而出现时,是思维着的头脑的产物,这个头脑用它所专有的方式掌握世界,而这种方式是不同于对世界的艺术的、宗教的、实践精神的掌握。”vii学者们根据马克思的这段话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挖掘,认为马克思的道德本质论实际上就是认为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的掌握世界的方式。这种关于道德本质的观点也为我国伦理学界的学者所接受,甚至也为我们的主流伦理学所接受,但仅把它看作是道德的特殊本质,而把社会意识形态看作是道德的一般社会本质,把规范的调节社会关系看作是道德区别于其它社会意识形态的特点和本质。但在我们看来,说一个事物的本质就是它的根本属性或者说是它区别于别的事物的根本属性这恰恰就是它的特殊本质,即特殊本质才是它的本质。关键还在于如何理解和解释这种特殊本质?如果从宏观总体上仍然把道德主要看作是社会意识形态,仅把实践精神的掌握世界理解为道德的次要的从属属性,这样势必会影响对道德特殊性的认识,从而导致伦理学理论的贫乏。国内也有学者认为,道德不仅仅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同时是一种人类文化现象。“ 马克思用以分析道德异质的哲学前提是历史唯物论及由其演绎出来的阶级的革命学说,它的根本出发点是把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的、甚至是阶级的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但是,人类的道德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同时也是一种人类文化现象,一种人性化的价值观念或价值精神。这也就是说,除了其阶级性特征之外,道德也还具有其文化价值和人性理想化追求的特征,具有作为社会整体生活秩序的公共规范性普遍道义约束力。因此,除了与社会生活密切关联(这种关联赋予了道德伦理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的政治属性)之外,道德总是同时与特定的文化传统、社会生活秩序以及个体的人格理想相关联,并由此构成人类道德现象复杂多样的特征。”viii在我们看来,所谓实践精神的掌握世界实际上也就是价值的掌握世界的方式,人们或主体对外部世界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一种纯粹认识的和价值实践的两种关系,道德主要就是后者。在我们看来,道德是主体基于自身人性完善和社会关系完善的需要而在人类现实生活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文化价值观念、规范及其实践活动。基于对道德本质的这种理解,我们认为道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文化性。这是说道德本质上是人类的一种文化现象和文化创造,它主要体现为一种观念文化或精神文化,但可以通过制度文化和人类实践加以确证和体现。道德在阶级社会中主要发挥了社会意识形态的作用与功能,这只是道德文化发展的一种特殊历史现象。第二,价值性。道德是人类实践精神的即价值的掌握世界的方式,道德意识本质上是一种价值意识、价值观念和价值精神,一般价值意识在道德领域体现为主体的观念、行为对他人、社会的有利或有害的善恶意识,因此,道德是以善恶作为评价观念与实践的标准的,善与恶的矛盾是道德领域的特殊矛盾。第三,应然性。道德不仅是一种文化现象、文化创造,是一种善恶价值观念,而且也是一种应该和正当的规范意识和行动指令,它不仅是思想观念也是行为准则。应然性、正当性是道德的重要特征,它是道德的理想性和导向性的体现,也是道德的实践性的先导和前提。第四、实践性。道德不仅仅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或社会意识形态,它作为一种人类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文化价值观念和规范,必然源于实践,离不开实践并要指导实践,它是实践精神这就意味着,它是寓于实践中的精神,精神指导下的实践,精神与实践的密不可分、二位一体,知行统一甚至是知行合一,鲜明的实践性是道德的重要特点。总之道德就是这样一种具有文化性、价值性、应然性、实践性的社会文化现象。把道德主要理解为一种文化价值现象而不是社会意识形态,这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道德既然是一种文化现象和文化创造,那么其创造主体就是人类全体而不是某些圣人“治礼作乐” 并用以教化百姓,也不是某些统治阶级利益的代言人为君建言,为民立法。道德来源于民众鲜活的生活实践中,道德的形成,不是自上而下的单纯论证和教化,而是民众在实践中通过互动、协商、契约、履行而逐步形成的。离开了民众的生活实践,道德将会成为无源之水,将会枯竭和衰亡,一种道德如果已经和民众的生活实践没有关联,那必将成为一种伪善。道德作为人类生活中的一种价值观念和善恶意识,其评价的标准仍然是它能否代表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是否代表社会文化的前进方向,而不是简单的以社会和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制度为尺度。道德的应然和正当,其价值根据也只能是人性的自我完善和社会关系完善,而不单纯是一定统治阶级的利益,当然有时这种社会进步趋势与某些先进阶级和政党的利益和目标会相一致,但我们在思维上必须把这当作两回事,因为毕竟也有不一致的时候,甚至实际上不一致,但却被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说成是一致的,从而导致了社会伪善并阻碍社会和道德的进步。道德区别于其它精神文化的特点就在于它具有鲜明的实践性。这要求我们的道德建设、伦理学研究一定要贴近民众、贴近生活、贴近实践。改革开放已经二十多年了,我国社会也已经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多元的利益主体使人们的道德和精神生活也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民众的道德生活状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我们的道德理论却还一致固守一种意识形态化的立场,向民众教化一种未能与时俱进的主流价值观念。这不仅阻碍了伦理学的学术进步,而且实际上也削弱或者说未能发挥道德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因此,当代中国伦理学研究要实现突破性进展、要改变视域和方法,进行理论创新,都必须首先从搞清道德究竟是什么这个元问题开始。道德既然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那么为什么在阶级社会甚至直到今天仍然被当作社会意识形态或者说主要发挥着社会意识形态的功能?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因为我们把多元的道德主体变成了一元的道德主体。作为一种主体创造的社会文化现象,道德的主体本来应该是多元的,因为现实生活中的主体存在着利益、地位、民族、社群等的多元性,因而作为基于此之上的道德文化创造主体必然是多元的,但是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在阶级社会中,在经济与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在思想文化上也必然占所统治地位,因此,统治阶级及其思想代言人就把自己凌驾于社会之上,似乎觉得自己是唯一的道德创造主体并人为地把自己阶级的道德观念当作社会意识形态强加给整个社会民众,并把本阶级利益的自觉表达的道德观点当作是科学真理加以宣扬,因此使道德在阶级社会中主要发挥着社会意识形态的功能和作用。它究竟是一种“虚假的意识” ,还是科学的真理,这是不容人们反思和讨论的。二是道德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若干特点如价值性、应然性、实践性与社会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有着某种内在的契合性,因而也具备其自身被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发挥功能的内在条件。意识形态一方面具有为维护、加强或改变某一社会制度服务的政治功能,另一方面它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式与科学这种社会意识形式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意识形态具有强烈的实践性,价值性、应然性。科学只描述事实,解释现象,发现规律,而意识形态并不是纯粹认识,而具有强烈的意向性即它总是指向现实的,创建一种道德思想体系并向全社会宣教,就是为了在实践中贯彻并维护本阶级的经济政治利益。为达此目的,社会意识形态就要为人们的思想和行动提出定向的价值体系,提供人类活动的价值框架(规范),也提供人类追求的价值理想(信仰)并把符合本阶级需要的价值观念和规范当作应该的、正当的加以维护、倡导和教化并使之实现对人的行为的社会控制。这样,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就自觉的把道德这种具有价值性、应然性、实践性的文化观念与规范作为其社会的意识形态和实现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之一。三道德是一种社会文化事象,因而必然成为科学的伦理学认识的客观对象,而如果把道德仅看作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那么,就只能把眼光盯在如何发挥道德的社会意识形态功能,更好宣传教化一种符合统治阶级需要的主流价值观念从而为现实存在的经济制度做辩护从而维护其存在。那么,伦理学究竟是不是一门真正的科学?或者仅仅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思想体系的自觉而系统的表达?真正的哲学、科学的伦理学的思维方法是什么?而一种意识形态的立场和方法是怎样的?这些问题的正确解决必将促进中国当代伦理学实现一次根本性的突破和转型。科学和意识形态是不同的,科学只回答“是什么”,而不回答“应该怎样”的问题,“应如何”应以“是什么”为前提,意识形态必须以科学真理为前提。如果一定的意识形态与一定的科学真理相一致,那它也可能成为一种真理,能够代表社会前进的正确方向,但一定的意识形态如果已脱离了现实社会的客观情况并与社会发展的规律相背离,变成对自身阶级利益的纯粹维护,那它就有可能成为一种“虚伪的意识”而与社会文化前进的方向相背离。因此,我们所要强调的是,科学和意识形态是不一样的,而且一种先进的社会意识形态必须以科学真理为基础。人们对于善恶、美丑的识别和判断,必须以真为前提,从真出发才能进一步引出善和美。虚假的东西有时也可能给人以善和美的假象,但终究不会长久。我们过去作为意识形态所提倡的某些理论、某些道德,往往单纯从政治功利出发,为政治(不管对错)辩护,这就失去了它的科学基础和真实性,从而也就失去了正确的价值导向功能。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运用行政的力量强行推行一种意识形态或道德观念,常常会产生与推行者意愿相反的消极后果,如我们主流道德价值观念的教化,其对民众的效果究竟如何大家都是清楚的,这正好证明了凡是脱离生活实际的道德必然为民众所抛弃。 正因为道德长期被当作社会意识形态,还因为伦理学不仅是一门事实科学更是一门价值科学,因此,长期以来我们混同了伦理学研究的真正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与意识形态立场和方法的区别,我们鲜有真正的伦理学者而多有道德的意识形态理论工作者。我们的伦理学工作者不是把自己当作学者,而是把自己当作一种意识形态理论的辩护者和传教士。我们的理论思维的视角只是盯着上面的需要而不是面对客观的社会现实和民众的需要,我们的理论体系也只能是对与现行经济政治体制相一致的主流价值观念与规范体系的系统论证和辩护,即使这种经济政治体制内部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生活更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仍然固守传统的观念认为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而不能与时俱进更难以革故鼎新,导致了我们的道德理论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道德理论变成了干巴巴的教条,因而难以发挥道德应有的社会作用。那么,伦理学的真正科学的方法是什么?意识形态的立场和方法是什么?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科学的伦理学思维要求我们首先要而对客观存在的事实,以纯粹的认识态度去描述诠释客观存在的道德文化现象,这其中不能参入我们作为认识主体的情感、价值立场等主观性因素,否则就难以获得真理性认识。而意识形态的思维方式就是先预设并承认一定的意识形态观点的正确性去做论证的工作,或者为一种社会需要去为人们的行为建构价值目标和行为规范。总之两种思维的根本差别是对现实生活采取一种纯粹客观的认识态度还是主体事先就有价值立场和观点的预设。我们认为科学的伦理学的方法是诠释、反思、创新,而意识形态的立场和方法主要是论证、维护、教化。诠释是一种科学的方法,它首先是面对客观对象的,并以理性的态度对对象进行科学的描述、分析、诠释。不可否认,伦理学不仅是一门事实科学而且也是价值科学,因此它不仅要诠释事实而且要建构价值规范体系,但这种价值建构必须以客观规律和真理为前提,否则建构起来的价值规范体系必然是一种脱离了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又不符合大多数人利益需求的伪善。相反,意识形态的立场和方法则是力求对既存的意识形态价值体系进行合理化、应然性、正当性的论证。反思是哲学伦理学的主要方法。反思就是要对社会的价值体系不断地换方向、换角度、换位置进行再审视、再认识、再思考。真正的伦理学研究就是从对人们习以为常的观念和信念进行反思开始的。伦理学反思不是欣赏性的,而是批判性的,其目的是要发现问题。因此,反思的过程同时也就是批判的过程。而意识形态的立场和方法则立足于维护既有的价值体系,这是如前所述的“统治型意识形态”或“国家意识形态”的根本特点。虽然“革命型意识形态”或“运动型意识形态” 也有着强烈的批判功能,但这种批判功能主要是一种利益批判而不是一种科学的理性的批判,当然进步阶级的意识形态的批判功能则可能是理性批判和利益批判的统一。伦理学的理性批判不是要全盘否定,而是为了创新,为了超越,为了重新构建新的理论价值体系。ix这正是真正科学的伦理学的生命力所在。而意识形态的立场和方法则是力立足于对既有价值体系的教化。中国当代伦理学要实现自身革命性的突破和进步,必须淡化其固有的意识形态立场和方法,而强化其科学态度和方法。没有这一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的变革,伦理学理论就会继续落后于社会现实,也永远难以使其获得真正的科学形态。论证而不诠释,维护而不是反思批判,教化而不是创新这就是我国主流伦理学难以获得长足进步的根本原因。而这一意识形态立场和方法最终又基于我们长期以来仅把道德理解为社会意识形态。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我们未能正确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识形态理论,而又以这种不正确的理解作为建构伦理学体系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的方法论。加之从总体上马克思主义本身就缺乏丰富的伦理学理论,经典作家们也没有一个成熟的伦理学理论体系,因而,我们只能按照我们自己理解的或者简单套用原苏联伦理学的体系建设我们的伦理学科,因而其理论必然就表现出某种理论的贫乏性和教条性。近年来令人可喜的看到,一批伦理学的中青年学者,他们身处改革开放的社会背景下,在其接受教育的时候,就面对着一种有条件吸取西学营养,又可以很好的继承我国传统文化资源的文化盛世,因而使他们有条件以学者的角色开展真正的伦理学学术研究,研究是为了追求知识和真理而不再是为某种主流价值体系做论证。由于他们良好的学术修养以及立场和方法的改变,终于使中国当代伦理学越来越具有知识和学术的新形态,具有与国际学术界进行对话的共同话语体系。在某些伦理学的根本理论问题上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绩。这批人是一个知识和真理探寻者的学者角色定位而不再把自己看作是意识形态的理论工作者,他们所表达的是一种知识思想体系而不是一种利益宣示的价值立场和观点,他们所用的也是一套知识话语体系而不是意识形态的话语体系。他们和每一个道德主体一样是道德文化的思考者,平等的对话者和积极的创造者,而不是凌驾于社会和民众之上,做他们的教化者。如果说论证、维护的思维立场和方法阻碍了我们的伦理学进步的话,那么,教化则使我们长期以来在伦理学理论上难以突破,进行创新。近来学术界对我们长期以来的教化立场和方法进行了批判。学者们认为:马克思庄重声明:“ 共产主义者不向人们提出道德上的要求”,“共产主义者根本不进行任何道德说教”x马克思之所以不主张向人们提出道德要求,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他认为向人们提出道德要求是以承认人们之间的不平等为前提的。马克思只主张人们在平等基础上的相互教育。“任何个人或社群、民族、国家都不应该、也无权把自身的道德信念、道德观点和道德行为方式,以任何主观的道德理由,强加给他人或别的社群、民族和国家的人民。尤其是那些自以为达到较高道德境界和道德觉悟的人或社群,不应该、也无权以某种优越的道德姿态或理由,强行要求他人或其他社群的人们与自己看齐。道德先进的作用和意义在于道德示范和道德吸引,而不是强行一律,甚或居高临下式的道德权威主义强制。”xi还有的学者对道德教育的有效性提出了怀疑,认为:“道德不是在教育中获得的,道德任何时候都是对人们之间伦理关系的直观和直觉,是人的道德存在的觉醒。一个社会道德水平普遍提升的主要途径是把社会治理结构奠立在真实的伦理关系的基础上,根据现实的伦理精神去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只有这样,那些唤醒人的道德存在的社会理性才能迅速地发育和成长,才能普遍地作用于每一社会成员。”xii且不论这种否认道德教育或教化作用的观点是否完全正确,但这种批判在笔者看来主要表现了作者对过去的意识形态的基本立场和方法的非科学性的不满和反动,从而预示着一场伦理学科学态度和方法的革命性变革的到来。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当代伦理学必然会在建立正确的道德观的基础上,在新的科学态度和方法的指引下,取得长足的进步和发展!i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9年1月版第7页,第46页。ii俞吾金:《意识形态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9-135页。iii宋惠昌:《当代意识形态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9-17页iv宋惠昌:《当代意识形态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22-38页。v萧功秦:“意识形态创新与政治稳定”,《上海理论月刊》1995年第12期。vi杨阳:“意识形态:概念分歧的背后——兼论意识形态社会整合功能及其局限性”,《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vii《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9页。viii万俊人:“道德的谱系与类型” ,见《新哲学》(第一辑),大象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30页。ix关于伦理学方法的论述参考了江畅的观点,见江畅著:《理论伦理学》,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10版第7-8页。x《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3卷第275页。xi万俊人:“道德的谱系与类型”,见《新哲学》(第一辑),大象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33页。xii张康之:“对道德教育有效性的怀疑”,载《学术界》(合肥),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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