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建立完善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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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一、监管制度失衡、法律供给滞后等诸多问题。为加强农村金融的支农功能,必须降低农村金融组织准入门槛,确立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完备各种农村金融组织法律,改进对农村金融组织的管制方式,以新的完备的农村金融组织法律体系推动农村金融事业发展。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组织法律制度;金融风险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是指有关农村金融组织的地位、职能、权利和责任以及他们彼此间关系的正式安排和行为规则。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活动都以间接金融为主,其特征是以银行业金融组织作为农村地区的基本金融主体,以信贷供求作为农村地区的基本活动。目前,中国在农村地区从事金融活动的银行

3、类金融机构有四家,即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但近几年来,农业银行逐步撤出农村金融市场,减少了农村金融供给;农业发展银行没能有效发挥对农业投入的资金聚集效应;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机构受限于自身规模问题,难以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邮政储蓄银行支农力度很小,覆盖率不高;农村民间金融虽然活跃,但并没有取得合法地位。可以说,由于制度缺陷,当前中国农村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一、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一)农村金融组织产权结构和组织形式过于单一,效率低下金融组织要保持较高的效率性,就必须使产权结构

4、多元化和明晰化,有充分的竞争和严格的破产约束,但从目前情况看,农村金融组织制度无论是产权结构、管理体制、分配制度,还是组织结构都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组织形式以国有或准国家金融组织占垄断地位,产权结构以国有或集体所有占绝对优势。我国农村虽然试验引进和建立了一些外资金融机构,恢复和建立合作金融组织,力图打破国有银行“大一统”的单一格局。但非公有制金融结构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都很小。与此同时,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仍然十分困难。虽然民间金融组织在我国一直作为地下金融组织生存.但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当前,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农村还缺乏甚至没有其他的非银行金

5、融组织。因此,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单一的现状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二)监管制度失衡,支农功能弱化近年来随着各国对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维护合理竞争的金融市场秩序逐渐成为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认为没有金融效率的金融安全并非真正的持久的金融安全。虽然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一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然而在金融体制改革中,却一直过分的强调金融安全而忽视金融效率。利用国家主体的优势地位,通过宏观调控与法律手段,禁止民间金融组织进入金融市场,长期对农村金融组织的设定较高的准入门槛,而且对农村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和金融工具都进行严格的限定,以牺牲农村金融

6、效率换取农村金融安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作为银行业监管的法律依据,对金融效率却只字未提,均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监管首要目标。显然,当前我国的农村金融管制目标显然不适应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要求。(三)金融组织法律供给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目前我国有关农村金融组织的相关规定大多以政府经济政策的形式予以颁布,相比法律形式,政策缺乏公共性。如从政策制定的主体和程序上还可以看出缺乏救济性,受到侵害的利益主体无法宣示自己的权利,找不到获得司法力量支持的通道。首先,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缺位,导致农村政策性银行经

7、营行为缺乏法律规制,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经营自主权易受干预,直接影响到政策性金融的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其次,农村合作性金融组织立法也存在缺位。虽然截止20xx年末,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余额1.43万亿元,占其各项贷款的比例为46%,占全国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比例为93%。农户贷款余额1.22万亿元,农户贷款户数超过7742万户,占全国农户数的比例为33%。农村信用社已逐步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法律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内部治理结构、日常运营机制等进行严格界定。虽然我国近期通过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但是在这部法律以

8、及全国人大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农民现在有组建自己的金融合作组织的权利。再次,对于创新的农村金融组织均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截至20xx年底,全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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