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合理退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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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浅析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合理退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民经济的“心脏”,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一旦金融出现问题,对国民经济的破坏是致命的。亚洲金融危机已经给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留下深刻的教训。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中国开放脚步的加快,中国的金融机构之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部分经营管理不善,经多种措施救助无效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将不可避免。近几年,我国金融体系风险日益显现,自1

2、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以来,金融机构资不抵债退出市场的事件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经济规律,而且也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然而,我国现已建立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缺乏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目标定位和处理方式,在运作中带有明显的行政随意性。为此,构建基于市场原则之上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以实现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一、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状况我国金融业基本上是一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垄断性行业,政府一直以国家信用为后盾,充当金融机构的“护航者”。因此,在20世纪90

3、年代中期之前,我国金融业基本上不存在市场退出问题。依托计划经济体制进入市场的各金融机构长期生存于竞争和淘汰压力不足的舒适环境之中。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机构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的缺陷不断暴露,致使金融风险迅速积累并逐步显现出来。在此背景下,政府放弃了对金融机构一味予以保护的政策。1995年9月人民银行接管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标志着我国金融机构“无倒闭之虞”的神话从此终结,之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迅速扩散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各个金融领域。然而,真正意义上的破产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仍是一个难于触及的话题。中国人民银

4、行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融稳定局局长谢平指出:迄今为止,只有1家金融机构真正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了破产,那就是1998年的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于资不抵债而实行破产。此外,还没有哪家金融机构是通

5、过依法破产而退出金融市场。自从1998年央行对信托业、城市信用社和农信社以及农村“三会一部”等非法金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以来,已经有很多中小金融机构退出了市场,但是它们并不是通过破产的形式退出,央行往往对它们采取了“关闭”而非让它们“破产”。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因为严重资不抵债和积聚了巨大的金融风险而被央行关闭,但是它并没有被宣布破产。时隔6年,对海发行的清理结果至今还没有公布,它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也没有见到官方的公开说法。破产以前,海发行接收了海南省一些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城市信用社,结果不但没有改变它们的状况,反而被它们拖累而“关门”大吉。始

6、于1998年的信托业第五次清理整顿,到2003年已经基本完成。清理整顿前的239家信托投资公司只有60家左右得以保留,实现了重新登记。尽管清理整顿前几乎所有信托公司都处于倒闭的边缘,尽管中国光大信托、中国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等众多信托公司先后被关闭,但是除了广东国投以外,并没有一家通过法律程序实行破产。目前全国110多家城市商业银行中有许多家所以包袱沉重,就是因为这些城商行大多是由一些经营困难、事实上已濒临倒闭的城市信用社合并而成,通过合并很多城市信用社避免了破产的命运。二、我国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1.法律法规的缺失。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专门的金融

7、机构破产法。1986年颁布的《破产法》已不能适应金融机构破产的实际需要。我国《破产法》、《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程序,但没有考虑到金融企业的特殊性质,很难将其直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破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虽然规定了人民银行可对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实施接管,也规定了商业银行合并、解散、被撤销和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市场退出的法定形式,但大多仅为原则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并且《商业银行法》并不适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撤消条例》则没有解决在行政清算下的债务问题,既不还债,也不破产,所以,它既不能解决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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