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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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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预算法对地方财政管理的影响与对策探讨一、前言199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预算法,20年来其对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和财政管理的有效运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国民经济形势的变迁,1994年版预算法(下称原预算法)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障碍,成为财政制度完善的障碍,对原预算法进行修订的呼声不绝于耳。经过学界和实务界的不懈努力,并借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东风,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对原预算法的修订,并于2015年初正式实施。新预算法进一步明确了其经济宪法的地位,扩大了预算管理口径,对加强地方债务管理、
2、增加预算透明度、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等相关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范。新预算法的出台与实施迈出了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及现代预算制度的第一步,对于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履行“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职责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地方财政管理的现实格局与新预算法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或者说新预算法对地方财政管理构成了新的挑战。特别是随着我国迈入经济增长换挡、经济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动力调整的“新常态”时期,地方财政运行的收支矛盾压力不断加大,在此背景下实施新预算法更平添了地方财政管理的难度。近来,学界对新预算法的修改及实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形成了不少有一定影响
3、力的成果。比如:何成军(2014)指出新预算法体现了现代治理的理念,契合了改革发展的要求;毛晖、雷莹(2015)分析了预算法修订的背景、突破,并就下一阶段的完善作了进一步的展望;施正文(2014)认为,预算法的修订有利于实现财政事业的科学发展,有利于我国财政体制的深化改革;马洪范(2014)认为,新预算法反映了现代预算管理的基本要素,为我国建立现代预算制度确立了法律依据;马蔡琛(2015)分析了预算法修订对政府理财的挑战。但总的来说,新预算法对地方财政管理有何影响,学界的研究尚不多见,本文将以此为目标作一些分析。二、新预算法对地方财政管理的挑战(一)新预算
4、法要求实现全口径预算管理原预算法第十九条规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其中: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原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在实践中,我国逐渐形成了政府公共预算或一般性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涵盖了政府的大部分收支活动。但是,我国仍有相当部分的政府收支活动没有纳入地方预算管理的范畴
5、。比如,原预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预算外资金的存在致使政府预算只对预算内资金进行约束,预算外资金长期游离于预算监管之外。即使在随后的政府支出管理中我国取消了预算外资金,并将其纳入政府预算进行管理,但随之又产生了政府性基金的预算外管理问题①。相似的还有政府债务性资金的管理问题。尽管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均存在小口径预算管理的问题,但地方财政管理口径过小的问题尤为严重。同时,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基金用户预算之间过于独立,缺乏应有的衔接或相互支撑。新预算法要求建立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将全部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
6、理,对此地方财政颇感“压力山大”。(二)新预算法对地方债务的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原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实际上,我国的地方债由来已久,其发端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五六十年代,发展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到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进入鼎盛时期。尽管原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允许举借债务,但地方财政管理的实践却产生了大量不受财政监督的债务性资金。据审计署公布的审计结果,2010年全国地方债存量为10.72万亿元,2012年地方债存量为15.89万亿元,2013年6月底该数字则达到17.89万亿元
7、,详见表1。地方债务的形成与扩张,既有政府财力与事权不对称的原因,更有地方政府考核机制不健全的原因。考核机制不健全致使地方政府拼命追求政绩,推高地方GDP规模及相关面子工程;而财力与事权的不对称则导致地方政府缺乏充足且稳定的财源来实现其政绩工程,为此被迫转向土地财政及举债财政。地方债务规模的膨胀威胁到地方财政的安全运行,甚而可能传导到金融领域并威胁国民经济发展的稳定运行。为此,新预算法要求按照“疏堵结合、借用还统一”思路,“开正门、堵偏门、筑围墙”,构建从严从紧的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制度,其目标在于消减庞大的地方债务规模并弱化其负面影响。(三)新预算法要求不断
8、增加预算公开透明度预算的公开透明是推进建立现代化财政制度的基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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