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表复印件不能支持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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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勤表复印件不能支持加班费(2011-07-2913:24:51)转载▼根据最新的劳动法规,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因由其就存在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证据应当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的要求。书证的真实性主要是通过核对原件已得到证实,因此,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当事人提交的书证都应当在庭前或庭审中由仲裁员安排组织质证。在很多企业中,考勤表(或考勤卡、排班表等)是企业安排员工加班的一个证明,但是由于该份文件的制作并不非常规范(或是企业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因此,在比较多的情况下,劳动者并不能凭借该份文件证实自己的加班事实从而获得加班费。小好律

2、师此前代理的一起劳资纠纷案件,最近刚收到了案件的仲裁裁决,其中关于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诉请的最终裁决结果为:“申请人(指劳动者)提交的证据为复印件,没有原件核对,并且未加盖被申请人公章,最后制作人”XXX“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无从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综上,本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加班事实,故申请人诉请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小好律师在此温馨提示:证据是支撑诉请的关键基石,作为非专业法律工作者的劳动者在应对相关诉讼时,可通过咨询专业律师的途径获得更多切合案件实际的帮助,以有效的保障自身

3、的合法权益。驾驶员乏证据  加班工资未支持提供者:温明 时间:2010-1-1311:17:38来源于:2010年1月9日《人才市场报》说法堂作者:温明   来源于2010年1月9日《人才市场报》说法堂温明律师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案情一    2006年11月,马先生经人介绍到某咨询公司经理王女士处应聘,一周后驾驶王女士丈夫名下的桑塔纳轿车开始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底,马先生被通知结束雇佣关系。随后,马将车辆行驶证、纳税记录卡、完税证照等相关资料移交给王女士指定的人员。    2009年1月,马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咨询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

4、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29517元,未获支持,遂诉至法院。    马先生诉称,当初至公司总部应聘,被王女士以经理身份当场录用为驾驶员,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接送该公司监理人员至位于川沙的工地上下班;除节假日外,每天上午7时发车至工地,其余时间则听候调遣。因此,马先生坚持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咨询公司辩称,马先生系为经理个人工作,驾驶的是王女士私人车辆,并非公司所有的车辆。原、被告之间未签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同意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马先生提供本人随车日记,其中有多处记载“接她女儿”、“接她妈”、

5、“送她妈”、“接全家”等。王女士到庭作证,称其为个人雇佣驾驶员并发放工资。    日前,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因缺乏证据,难于支持马先生要求单位支付其相关工资、签订合同和补交社会保险费的诉请。    案情二    陆先生于2007年3月1日进入紫江公司任总经理司机,负责总经理用车,包括接送总经理上下班及工作外出。    2009年3月23日,陆先生以上下班交通不便为由辞职。31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支付陆先生经济补偿金1500元,并约定其它所有权利与义务在签订协议之日起均已消失。    但陆先生随即以公司未支付加班费等为由申请仲裁,未获支持,遂诉至法院。    陆先

6、生诉称,任职期间,工作时间为8时至20时,有时需加班至次日凌晨;至于双休日,至少加班3小时。但公司从未发放加班工资。故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24日期间平时延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3.6万元。    紫江公司辩称,陆先生所在的驾驶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其工作期间,已安排休息时间,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主要负责接送总经理上下班及外出,接送完毕可在公司休息,且总经理上班期间很少外出,遇总经理出差还可在家休息。公司作息制度做五休二,不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况且,双方于2009年3月31日已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已

7、了结。因此,不同意陆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7年11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复同意紫江公司驾驶员岗位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效期至2009年11月14日止。法院据此认为,总经理专职驾驶员的工作性质决定其工作时间是弹性的,不能简单以上下班时间作为计算加班依据。    日前,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陆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温明律师说法:企业招聘驾驶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两个案例都是针对驾驶员职业的劳动纠纷案件。现实中,驾驶员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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