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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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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懂计生法规的军人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国家的繁荣与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早期的婚育法规形成与发展及对社会的影响。我国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雄称霸,战争此起彼落,连绵不断,当时人口锐减,兵源枯竭,土地荒芜,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在这种情况下,诸侯们就运用法律这一强制手段,来鼓励增长人口。如齐桓公曾下令规定:丈夫二十而室,妇人十五而嫁。意思是说男的二十岁之前就要成家,女人到了十五岁时就得出嫁,提倡早婚增加生育。越王勾践为报吴灭越之仇,实行十年生聚,十年教养。规定男女到一定年龄不婚,父母要受惩处;双方婚龄不准悬殊,以免影响
2、生育,生育男孩者赐酒两壶,狗一条;生育女孩赐酒两壶,猪一头,一胎三子国家给雇乳母,一胎两子国家给予粮食津贴,通过惩罚和奖励,以鼓励生育。同姓不婚是我国的一个传统禁忌。这不仅与我国传统伦理道德有关,也符合生物学的遗传原理。历代王朝的法律和法令都有禁止同姓结婚的规定。唐、宋法律规定,同姓结婚者处徒刑三年直至绞、斩死刑不等。《明律》和《清律》还有禁止中表亲结婚的专条规定,不过当时社会中表亲结婚的习俗较普遍,未能禁绝。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规定,继承了我国历代关于人口的法律具有科学性的那些因素,克服封建礼教陋规,按照我国社会主
3、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的现代科学原理,有了根本的新发展。世界上有不少国家也运用法律对人口发展作出种种不同的规定。古代希腊、罗马对国人的生育行为,实行过来历的干预。希腊斯巴达,经常进行战争,人口伤亡很多。为了补充青年战士,法律规定所有市民都要承担结婚义务,独身都不仅要受到社会歧视,并且被认为是违法的行为,要被剥夺一切特权。法律还还规定了结婚年龄,过迟过早结婚都是被禁止的。斯巴达未期的法律进一步要求每个妇女杂生育两个以上儿子,规定生育三个以上的父亲可以免服兵役,有四个儿子的父亲可以豁免一切市民的义务,罗马狄奥西多大帝曾下令严禁表亲结婚,违
4、者判罪甚至处死。犹太人把结婚和生育认为是应该忠实履行的义务。《犹太教法典》规定:你的女儿成年的时候,你可解放一个奴隶,使他和女儿成亲。《犹太教法典》还规定69种亲属不准结婚,严格限制近亲结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本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世界人口迅速增长,使一些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人口问题日益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问题。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国从本国的需要出发,采取各种措施,特别是法律措施,积极干预人的生育行为,控制人口发展。据联合国1977年统计,在发展中国家中,有12个国家已经取消禁止人工流产的法律,允许在自愿的基础
5、上接受绝育手术;有10个国家制定了限制家庭人口数的法律,对少子女或无子女的家庭,在住房、税收、子女上学、服兵役等方面予以照顾,减少对产妇的照顾等。还有9个轩家法律规定提高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以约束其成员的生育,控制人口增长。在以法律控制人口增长方面,比较突出的有印度、墨西哥和日本等国。一、我国计划生育法规的形成和发展我国计划生育法规,经过四十多年来的实践、总结、立法的过程,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是一下子就提出来的,而是逐步完善起来的。对我国的人口发展过程,学术界看法不一,有的将其公为四个阶段,有的分为五个阶段,也有
6、的分为三个阶段,这里就按三个阶段简要谈谈发展过程:第一个阶段:建国初期到六十年代,是人口政策的提出阶段。可以从党和政府及领导人讲话中体现出来,国务院1953年批准发布了《避孕及人工流产办法》,这是计划生育法规的萌芽。1954年刘少奇主持召开了节制生育问题座谈会,并于会后建立了节育研究组;1955年3月,党中央提出:节制生育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生活的一项政策问题,我们是赞成计划生育的。1956年,周恩来总理在《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第二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指出:我们赞成计划生育问题方面加以适当的控制。1957年2月,毛泽东主席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
7、一次提出: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生育增长。1960年正式公布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写到:除少数民族工区外,在一切人口稠密的地方,宣传和推广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生育地生育子女。这一时期,有关人口政策初步提出来了,但由于缺乏有力措施及在人口理论上的失误,导致把人口迅速增长视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著名人口学家马寅初受到了批判,人口问题成了“禁区”。第二阶段:1963年至1966年,是人口政策试点和初步执行阶段。党和国家在计划生育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1962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强调: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
8、社会主义建设中既定政策。1963年月10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纪要的指示中指出:中央和地方都要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负责这方面的工作。1964年国务院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部分省、市设立了计划生育办公室。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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