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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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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地位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地位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地位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学生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目前高校频繁出现学生起诉高校的案件,最后处理策略和结果各异,究其根本理由就是对高校主体法律地位的不同解读。本文基于高校的法律地位解读,提出了从立法上明确高校的法律地位、引入正当程序原则及比例原则、在学生管理中体现法治化和化的解决高校“依法治校”在学生管理中理由之策略。 关键词高校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受教育权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立项课题,桂教科学[2006]4号。 简介:邹慧琦,
2、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杨建生,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法。 1009-0592(2011)08-225-03 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高等教育的目的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技文化,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关系着整个国家与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必定需要法律授予一定的惩戒和管理自治性权力。而高等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其机会的有限性,导致了在现阶段高等教育还不能成为让人人都能享有的权利,那么必定会出现高校自主权和学
3、生权利的碰撞理由。自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并获法院支持后,出现了更多的学生状告高校侵权案件:如刘燕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2000年曾昭玉和国家教育部之间的受教育权方面的案件;2000年于丹丹诉囊樊学院案件等等。一系列的学生诉高校侵权案件的出现,不仅仅反映出了社会法律意识以及被管理者个体法律意识的增强,也引起了高校在依法治校方面的反思。这些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的案件所反映的法律理由更值得我们去研究。 一、高校在学生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理由 目前高校“依法治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理由有: (一)高等院校在招生工作中的理由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
4、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在我国,公立高等院校和民办高等院校的招生处于同样状况。高等院校招生一般是通过国家教育主管机构组织的考试“择优录取”,在具体的高等院校招生过程中(主要有经过全国统一考试的本、专科生招生、教育招生以及硕士研究生招生,包括近年来兴起的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招生)还需要相关教育主管机构的指导和协助。在这些领域仍然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而统一考试基本上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制约。这种模式下的招生是国家行政权的当然组成部分,它确定考生入学资格的,直接关系到考生是否能受到高等教育的第一步。所以,高等院校的学历教育招生权实际上是
5、确定的公共利益(教育资源)的分配,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授予的行政职权。目前,考生与高校之间因招生理由引发的纠纷大量出现,对高等院校招生工作不服,能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予以解决,是一个需要解决的理由。 (二)高等院校在学籍、日常管理中的理由 学籍管理权是指对学生资格、身份的管理。高等院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入学与注册;成绩考核与记载;升级与留、降级;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事宜的管理。入学与注册是高等院校学生管理权中的程序性权力,注册证明学生的身份。成绩考核与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这些学习事宜,尽管是高等院校、教师高度自主的权力,但也因此而可能影响对该学生的最终
6、“决定”如升级、留级、毕业等,所以,我们应视其为预备性行为,属于程序性权力。因为在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方面,多数被认定为属于程序性权力,不宜对该类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一旦高等院校作出不利于学生的违法行为通过其他救济途径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时候,特别是对于高校对学生身份有可能消灭等重大权益的行为时,能否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是一个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地位由优秀站.提供,助您写好论文.值得研究的理由。另外,高校在学生日常管理中,如高校在对寝室安全的管理中,以安全管理之名经常在上课期间进入学生宿舍查缴违章电器,是否涉及到侵犯学生隐私权和财产权理由,也是值得认真研究的理由。 (三)高
7、等院校在对学生纪律处分中的理由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其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这四种处分并不涉及学生的学生身份的转变。即使学生受到这四种处分,但仍然是在校学生,仍然可以继续接受高等教育,并不影响到学生得到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另外,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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