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错误裁判问题研究——以杀人案件为视角的分析

死刑案件错误裁判问题研究——以杀人案件为视角的分析

ID:11043424

大小:69.00 KB

页数:0页

时间:2018-07-09

死刑案件错误裁判问题研究——以杀人案件为视角的分析_第页
预览图正在加载中,预计需要20秒,请耐心等待
资源描述:

《死刑案件错误裁判问题研究——以杀人案件为视角的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死刑案件错误裁判问题研究——以杀人案件为视角的分析关键词:死刑/冤、假、错案/裁判错误/刑事审判  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下同),习惯上称为死刑案件。被告人被错误地判处死刑,这可以说是最为严重的冤、假、错案。没有哪一种错案像被错判死刑那样后果严重和令人发指。这样的错案当然为数极少,但也不时见诸媒体,且影响甚广。这类错案典型地反映出刑事司法过程存在的严重缺陷,并严重地制约了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本文拟对死刑案件错误裁判(违背事实真相或违反法律作出死刑判决或裁定,下同)的特点和原因作一初步分析,揭示这类错误裁判形成和发展的一般规律,寻求防止和减少这类裁判错误的途径。由

2、于死刑案件错误裁判主要也容易出现在故意杀人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所以本文主要以杀人案件的误判为分析的切入点。    一、死刑案件错误裁判的基本特点  在讨论基本特点之前,首先界定死刑案件错误裁判这一基本概念很有必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判决,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或仅仅将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均属于本文所说的死刑案件。而如果这类死刑裁判无论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日后一旦被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原裁判存在定罪或量刑错误为由最终撤销并作出实质性的改判,就证明原来所作出的死刑裁判是错误的,属于死刑案件错误裁判的情形。本来,裁判是否错误并不以是否承认裁判错误为转移,

3、司法机关不认为错误裁判不等于不存在错误裁判,但在裁判被依法确认错误之前毕竟形式上还是一个正确、合法、有效的裁判。所以,人们讨论的错误裁判死刑的案件,都是已经被依法确认为错误裁判的死刑案件,并不包括那些当事人尚在申诉甚至已进入审判监督程序而尚无结果的死刑案件。那些公开披露的被告人被错误裁判死刑的案件,虽然具体情形并不相同,但却有着一些共同的特点。这些共同特点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案件性质上,被错误裁判的死刑案件大多为杀人案件,杀人案件素被民间称为命案。害人性命之案自然是罪大恶极之案,“杀人者偿命”便成为国家和公众一向认同或者默认的惩罚原则。因而,杀人者被判死刑为常见现象。诚然,杀

4、人有不同的情形:有谋财害命、报复杀人、强奸杀人等等令人发指的罪恶滔天的杀人;也有被害人作恶多端导致被告人忍无可忍激情杀人或“为民除害”等令人同情的杀人情形。同是杀人,社会危害性不同,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同,因此,依据现代刑法和司法公正的理念,杀人并非必须偿命,杀人并非都要偿命。除杀人罪以外,我国刑法上规定的许多可适用死刑的其他罪名,在实际生活中要么发生极少,要么这些犯罪大多尚未严重到应当判处死刑的地步。因此,总的来说,杀人案中被告人被判死刑者较其他罪案中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明显居多。杀人罪被适用死刑的比例高于其他类型案件,死刑案件错误裁判的情形自然也就大多出在杀人案件中。以媒体报道的云南省为例,

5、云南省近10年中几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死刑错案都是杀人案,如1995年该省富源县陈金昌等四少年被错判死刑的案件、(注:参见《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无辜青年被判死刑——云南特大冤案昭雪天下》,《江苏法制报》1998年5月16日。)1996年云南财贸学院大学生孙万刚被错判死刑的案件、(注:参见李宗陶:《被控奸杀女友 贫困大学生孙万刚8年洗冤路》,43/16/nel.)也是如此。在这类案件中,如果不是真正的凶手落网,如果真正的凶手没有供述这一起犯罪事实,错误裁判就很难被及时纠正。  死刑案件错误裁判的一些基本特点,反映出我国死刑案件审判机制尚有严重缺陷。克服这种缺陷,才能有效地防止错误的死刑裁判

6、。    二、死刑案件错误裁判的主要原因  死刑案件错误裁判与其他刑事案件裁判错误相比,既有共同的原因,也有特殊的原因。除了前面已经提及的原因以外,以审判阶段为分析原因的界域,这些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惩罚至上的强烈意识,程序违法、程序不公得到容忍  面对一个无不切齿痛恨的杀人案件,在领导与公众高度关注的压力之下,办案机关把惩罚犯罪作为第一要务、首要任务、中心任务。这样,诉讼过程中程序法制观念、程序正义理念就很容易被严重弱化。如果说一般刑事案件尚能遵守法定程序,注意程序公正的话,那么在死刑案件中程序公正可能与惩罚犯罪的紧迫任务产生激烈的冲突,办案机关更容易采取为完成揭露

7、、证实、惩罚犯罪任务而需要的程序违法行为。而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更倾向于容忍这类案件诉讼中的程序违法行为或程序不公行为。  在大案、要案的诉讼过程中,人们在强烈的惩罚心理支配下,一般不会意识到一种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于是,审前阶段上以刑讯逼供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程序违法行为极易发生,而发生以后在程序内、程序外也都容易被容忍。尽管在规章制度上是严禁刑讯逼供的,刑讯逼供行为将受到纪律处分,但事实上,“在没有造成冤假错案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