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错误裁判问题研究——以杀人案件为视角的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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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刑案件错误裁判问题研究——以杀人案件为视角的分析论文43/16/nel.)也是如此。在这类案件中,如果不是真正的凶手落网,如果真正的凶手没有供述这一起犯罪事实,错误裁判就很难被及时纠正。死刑案件错误裁判的一些基本特点,反映出我国死刑案件审判机制尚有严重缺陷。克服这种缺陷,才能有效地防止错误的死刑裁判。二、死刑案件错误裁判的主要原因死刑案件错误裁判与其他刑事案件裁判错误相比,既有共同的原因,也有特殊的原因。除了前面已经提及的原因以外,以审判阶段为分析原因的界域,这些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惩罚至上的强烈意识,程序违法、程序不公得到容忍面对一个无不切齿痛恨的杀人案件,在领导与公众高度关注

2、的压力之下,办案机关把惩罚犯罪作为第一要务、首要任务、中心任务。这样,诉讼过程中程序法制观念、程序正义理念就很容易被严重弱化。如果说一般刑事案件尚能遵守法定程序,注意程序公正的话,那么在死刑案件中程序公正可能与惩罚犯罪的紧迫任务产生激烈的冲突,办案机关更容易采取为完成揭露、证实、惩罚犯罪任务而需要的程序违法行为。而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更倾向于容忍这类案件诉讼中的程序违法行为或程序不公行为。在大案、要案的诉讼过程中,人们在强烈的惩罚心理支配下,一般不会意识到一种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于是,审前阶段上以刑讯逼供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程序违法行为极易发生,而发生以后在程序内、程序外也都容

3、易被容忍。尽管在规章制度上是严禁刑讯逼供的,刑讯逼供行为将受到纪律处分,但事实上,“在没有造成冤假错案的情况下,普通的刑讯逼供行为一般并不会引起行政纪律处分。甚至在一些所谓的‘大案要案’的侦破过程中,刑讯逼供行为还受到一定程度的默许甚至鼓励。在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方式最终成功地破获某一影响重大的案件后,还有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嘉奖,甚至会获得新的晋升机会。”(注: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页。)表现在审判阶段上,一审法院的法官和二审法院的法官都可能发现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行为,因为既然是严重的错案,那么通常会有刑讯逼供行为,这些刑讯

4、逼供行为也会或多或少反映出来,但法官们经常会采取容忍态度。他们总是往好处着想:虽然刑讯逼供存在,但被告人的供述还是真实的,所以死刑还是罪有应得的。如果有点犹豫,最多也就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许多人的心目中,毕竟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利益比起避免当事人可能蒙受冤枉,可能被错判死刑更为重要。尤其是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全的强烈冲动,已使许多人不愿相信可能会造成错案。何况,实践中被错判死刑的毕竟相对很少。可见,惩罚第一、容忍程序违法的意识是一些死刑案件错误裁判的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二)程序制约机制的弱化法律上规定了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意在提高三机关揭露和

5、惩罚犯罪的效率,有效地防止刑事司法错误。就防止错误起诉、错误裁判而言,分工负责、互相制约极为重要。问题是这一原则中包含的互相配合要求,使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互相制约机制大为减弱。一般刑事案件尚且强调配合远甚于强调制约,在可以判处死刑的重大、特大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互相配合更成为一项高于一切的原则。重大的死刑案件特别是重大的杀人案件自然会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同时也自然是上级领导机关督办的案件。上级领导机关就重大案件的侦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与处罚等问题,通常会比其他案件更加重视对公、检、法三机关进行领导、协调与督促。在上级领导机关的领导、协调与督促下,公、检、法三机关容易从大局

6、出发,求同存异,放弃或者减弱必要的制约。即使在诉讼过程中三家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发生重大分歧,也往往会在上级领导机关的倾向性协调下达成共识。而维护社会良好治安的强烈责任感,又难以使领导机关下决心表示“疑罪从无”的态度。我们不能把死刑案件错误裁判的原因归结为上级领导机关对重大、特大案件诉讼过程的领导、协调和督促,但不能否认,在重大、特大案件的诉讼中这种领导、协调与督促会得到加强,而且因此会使互相制约削弱,互相配合强化,从而无法阻止死刑案件裁判错误的发生。对重大、特大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的严厉惩处,是公、检、法三机关的共同任务,在领导机关的具体过问下,三机关的共同任务更成为大局。为了大局

7、,为了完成共同的任务,互相制约就会变得多余和格格不入。在这种情形之下,有时承担审判任务的法院即使意识到了定罪证据的不可靠或不充分,意识到了死刑判决的危险性,也不敢不顾大局,不敢旗帜鲜明地决定“疑罪从无”。相反,法官们会心安理得地容忍那些违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证据充当定罪的依据。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有领导机关协调的场合,法院过分坚持自己的立场而与公、检两家意见相左,会致很多人心生不快。据此,法院也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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