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视角内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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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鹿特丹规则》视角内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之解析第21卷第2期2010年6月中国海商法年刊AnnualofChinaMaritimeLawvO1.21NO.2Jun.2010傅廷中.《鹿特丹规则》视角内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之解析口].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21(2):1923《鹿特丹规则》视角内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之解析傅廷中摘要:以《鹿特丹规则》为视角,分析新型的制度建构对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传承,并在新公约的语境下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进行初步解析,指出在未来的海上运输法研究领域,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仍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关键词:《鹿特丹规则》;提单;物权凭证;控制权中图分类

2、号:DF961.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7659(2010)02—0019—05AnalysisofthefunctionofthedocumentoftitleundertheB/LatthevisualangleoftheRotterdamRulesFUTing—zhongAbstract:Inthispaper,astudyismadeatthevisualangleofRotterdamRulesontheinheritanceofthefunctionofB/Iandaprimaryinterpretationofthesameisalsomadein

3、thecontextofthenewconvention.Itispointedthatintheresearchareaofthelawofcarriageofgoodsbyseainfuture,thefunctionofthedocumentoftitleofB/Lshallstillbeoneoftheimportantsubjecttobeconscientiouslyresearched.Keywords:RotterdamRules;B/L;documentoftitle;controlright在国际贸易和航运界,提单所具有的物权凭证功能已为人们所普遍认可

4、,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近一个世纪以来,对提单功能(其中包括物权凭证功能)的着述可谓汗牛充栋,但截至目前,尚无人能够推翻此种结论.施米托夫在其所着的《出口贸易——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一书中即指出:"占有提单,在许多方面就等于占有货物,提单转让与货物转让具有同样效果."1JohnWilson也认为,占有提单可被视为占有提单项下的货物,占有提单的目的有三个:一是提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请求交付货物;二是持有人在运输途中仅仅根据提单的背书,即可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三是可将提单作为债的担保.L2]透过这些论述可以看出,提单所具有的物权凭证功能毋庸置疑.另外,就有关提单的立法而言,在2O

5、世纪,《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先后出台,这三个公约也均未否认提单所具有的物权凭证功能.然而,自2009年《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通过以来,这个问题却使人们产生了一些困惑,从而再度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鹿特丹规则》有许多新型的制度建构,其中与提单有关的制度变革尤其值得注意,此种变革的特征有二:首先,公约中没有使用在业界已耳熟能详的"提单"的概念,而是代之以"运输单证"的称谓;其次,公约不再直接使用物权凭证的表述方式,而是单纯提及"运输合同的证明"和"货物收据"这两项功能.这种新的表述似乎要向人们传递两个信息:一是提单

6、的概念将成为历史,且将被一种名为"运输单证"的新型货运文件所取代;二是《鹿特丹规则》语境中的运输单证将不再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正如有的学者所说,《鹿特丹规则》关于运输合同的定义中缺少了承运人或履约方"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表收稿日期:201006—20作者简介:傅廷中(1953一),男,辽宁铁岭人,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E—mail:lawftz@mailtsinghua.edu.cn(北京100084).20中国海商法年刊第21卷述,因而使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弱化.然而,笔者通过对规则的分析,得出以下三点初步的认识:第一,在《鹿特丹规则》的框架内,提单不

7、会退出历史舞台;第二,在新型的制度建构中,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依然存在,只不过是要区分具体情况而已;第三,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减损,但此种功能可通过其他制度建构得到补救.一,《鹿特丹规则》框架内提单概念之寻踪要研究在《鹿特丹规则》的语境之下提单是否还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其前提是要明确在新规则的框架之内,提单这种货运文件本身是否还会存在.正如我们所知,在现行有效的三个公约当中,提单的概念均被直接而清晰地规定在相关的条款当中.例如,《海牙规则》第1条即规定,运输合同仅适用于提单或者与海上运输有关的任何类似的物权凭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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