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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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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国际法看美国的对台政策[摘 要]中美建交后,美国仍与保持着特殊关系,该作法已违反了《上海公报》、《中美建交公报》和《八·一七公报》:美制订《与台湾关系法》并依其行事违反了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基本原则;美方将台湾纳入TMD和美日安保体制;美国以武力威胁统一大业;美众议院通过《加强台湾安全法》;美方搞“两个中国”。根据现行国际法的与实践,美国上述对台政策已严重违反国际法,其行为已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美国应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停止不法行为,并提供不重复该行为的适当承诺和保证。美方也有义务对不法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
2、害提供充分赔偿。中国应大力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挫败美国将非法行为合法化的图谋。[关键词]美国对台政策;国际法;国际不法行为;国家责任1972年2月,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中美双方在上海发表了联合公报。1978年12月美国与我国签订建交公报,但于1979年又出台了一个《与台湾关系法》继续与台湾保持“安全关系”。为解决美国售台武器,中美两国政府经过谈判,于1982年8月17日达成协议,即“八·一七公报”。但美国并未遵守。决定美国对台对华政策的最主要因素是美国领导人头脑中的“国家利益”,而这一利益决定美国不愿看到台湾和中国大
3、陆的统一。[1](p.180-181)美国如此对台政策,必然使其置国际法于不顾,严重违背国际关系准则。一、美国对台政策严重违反国际法(一)美制订《与台湾关系法》并依其行事违反了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196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不允许干涉各国内政和保护各国独立和主权的宣言》,要求“任何国家不得干预另一个国家的内政”。1970年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关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明确指出:“任何
4、旨在部分或是完全破坏一个国家的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企图,都不符合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每一个国家有责任不组织、煽动、资助或参与另一个国家的内争。”1981年联合国《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也指出:“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理由干涉或干预其他国家的内政外交。”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美国制订的《与台湾关系法》在很多方面规定了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务,特别规定了美国要继续向台湾提供所谓“防御物资”和“防御服务”。美国依据该法在中美建交后继续对台军售。
5、谁都知道,台湾地方当局取得美制武器是为了同中国的中央政府对抗。武器贸易超出一般民间贸易范畴。美国在没有与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事先磋商并得到其允许的情况下向台湾出售武器,其行为严重侵犯中国的主权和内政,也严重违反了“八·一七公报”中美国承担的条约义务。(二)美国制订《与台湾关系法》并依其行事还违反了善意履行条约原则善意履行条约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序言规定,会员国要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产生的义务。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
6、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强调每一个国家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的义务。那么什么是条约呢?《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国家间文件,是中美两国依照国际法建立双边关系方面的真实意思的合意,公报符合一般国际法强制,它们完全符合国际条约的构成条件,具有条约的效力。但美国却制订《与台湾关系法》这样一个国内法
7、并依其行事,逃避其应负的条约义务。在联合公报中,美国承认只有一个中国,其唯一合法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个部分。而《与台湾关系法》却赋予台湾以“国家”的地位。美国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后,美台间原有的一切“条约”和“协定”理应宣告无效。而《与台湾关系法》却承认1978年12月31日前台湾在美国的财产权及继承美国与台湾地区之间在此之前有效的一切条约。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是主权国家才能享有的权利。但《与台湾关系法》赋予美台民间机构“美国在台协会”和“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外交特权与豁免
8、权”。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一些议员鼓噪:“上海公报”和“八·一七公报”是行政协定,换言之,中美联合公报不是条约。根据美国联邦宪法,总统有权处置对外事务和国际条约,在实践中,美国总统可以缔结行政协定,这是一种较为简便的缔结条约的程序。李浩培先生指出:“在国际上,行政协定和按照繁复程序缔结的狭义的条约,具有同一的效力,因为国际法并不要求条约必须经过批准。”[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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