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实务中传真件证据材料认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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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实务中传真件证据材料认定分析  【摘要】传真以其简便快捷的优点在社会各个领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然而传真件在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时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和弱点。随着传真的不断普及,公证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包含传真件的情况,此时公证员应该怎样认定传真件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该传真件证据材料在承办公证事项中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  【关键词】传真件;证据定位;证明力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传真,英文为fax,指将文字、图表、相片等记录在纸面上的静止图像,通过扫描和光电变换,变成电信号,经各类信道传送到目的地,在接收端通过一系列逆变换过程,获得与发

2、送原稿相似记录副本的通信方式。传真以其简便快捷的优点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然而传真件在作为证据材料时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一是传真件性质随客观事实的不同会产生变化,既可能作为原件也可能作为复印件。二是传真件内容的真实性很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传真件的内容。三是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传真件上的显示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公证实务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包含传真件的情况,这时公证员应该怎样认定传真件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及证明力的有无?公证员应该怎样认定传真件在公证事项中的证据作用及证明力的大小呢?  一、传真件证据材料  (一)传真件的证据地位  联合国《电子商务

3、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电报、电传或传真。2005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由此可见,作为数据电文之一的传真件拥有证据资格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的出台仅仅是表明了传真件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采用标准,或者说具有了法定证据的形式外衣,至于它到底能否证明公证事项的待证事实,或者说对于证明公证事项

4、的待证事实有多大作用,则因各个承办公证员对传真件证据材料的自由裁量及承办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而异了。  (二)传真件证据材料的证据定位  要确定传真件证据材料的证明力有无及大小,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是传真件证据材料的证据定位。一方面,不同类型的证据有不同的证明力;另一方面,证据类型不同,认定的方法和标准也不同。所以,确定传真件证据材料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必须首先确定其在证据类型中的归属。我国至今仍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法,从体现于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证据的规定来看,我国的证据类型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当事人的陈述,5、鉴定结论,6、勘验笔录

5、,7、视听资料。其中,并没有包涵数据电文(传真、电子邮件等)。我国学理上对数据电文的证据类型分类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数据电文属于视听资料,第二种观点认为数据电文属于书证。对于视听资料法律上将其与其他证据区分开来,强调的是其以自身存储的声音和图像来发挥证明作用,是听声音、视图像,而不是单纯的视文字。传真件证据材料在公证事项中发挥证据作用时,是利用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公证事项的待证事实,这与书证的本质属性更为相似。因此,从传真件证据材料的使用价值及切实利用传真件证据材料的证据价值的角度出发,将其视为书证,更为合适。  (三)在公证实务中当事人提供的传真件证据材料

6、往往都是原件的复印件又经过传真得来的。近似于一种远程复印,然而又不能完全等同于从原件得来的复印件,因为好多时候我们是没办法用传真件和原件进行比对核实的。这样传真件证据材料的地位就有点微妙了,它在公证事项中的证明力有无及大小怎么判断呢?  二、传真件证据材料的证明力论文代写  一般而言,传真件证据材料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1)传真件的性质随客观事实的不同会产生变化,既可能被视为原件也可能被视为复印件。如证据保全公证中申请人提供的对方当事人发给其的传真件材料,此时传真件就属于申请人提供的原件,用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2)部分传真件内容的真实性难以判断,因

7、为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传真件的内容。尤其是传真件用来证明重要事实且无法与原件进行比对的时候;(3)传真件的保存时间有限,传真件上的显示信息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一份传真件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明力或证明价值,也就是说对于公证员认定公证事项的待证事实是否具有作用,关键在于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考量。  公证员在对传真件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定的时候,必须认定传真件证据材料的真实程度以及传真件证据材料所证明的事实的真实程度。在传真件完整(记载收、发传真的时间、号码等)的前提下,应从以下方面予以考虑:1、传真件证据材料的生成,即要考虑传真件形成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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