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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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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证据效力比较及实务研究 摘要:公证证据的效力是指公证书在法律上能够直接证明公证书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真实的、合法的。它是公证机构作为职业化后的唯一司法证明机构对于证据进行认定的司法文书,具有诉讼与非诉讼方面的证明效力,本文从定义、特征与比较研究及公证证据意义四个方面对公证证据的效力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公证证据在实务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预防纠纷、维持经济民事活动顺利进行、快速解决纠纷的作用,在我国这样有着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公证证据的效力应该受到理论和实践的重视,加强研究,规范公证活动,提
2、高公证的公信力,从而提高司法实践中公证证据的效力,有效地发挥公证制度对于社会稳定的有力推动作用。 关键词:公证效力;公证证据效力;公证法 严格地说,公证效力于公证书效力是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概念范畴,公证效力是指作为一项制度,它的运行所能达到的效能;而公证书效力是指公证文书所具有的法律上的确定的效果,是公证效力的具体体现。本文所指就是公证书效力。从法律来说,所谓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约束力,其实现与程序公正密不可分,正当理性的程序引导出理性的结果,而理性的结果应该获得理性的认可和肯定,不允许
3、随意撤消和改变,这是公证领域程序公证的基本内涵。 《公证法》规定的公证书的特殊是指:(1)公证书有高于一般书证的证明力;(2)公证书的强制执行力;(3)公证书的确定效力。在三种效力中,证据力为根本,其他两种都为证据效力延伸而来。公证证明效力的正当性、权威性来源于法律对于公证证明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实体和程序的系统保障,公证证明由此具有高度公信力。本文主要从公证证据效力内涵外延、公证证据效力的比较研究、公证证据效力在实务中的具体体现与应用,来阐明发挥公证证据效力的重要作用与价值,为我国公证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4、 一、公证证据效力内涵外延 公证证据效力,即公证书在法律上能够直接证明公证书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真实的、合法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里公证的证据效力,指公证证明的内容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诉讼中具有不同于一般证据的证明力,而且同样适用于仲裁和其他活动中。公证书作为证据的一种,有“证据之王”的称谓,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公证书不是书
5、证,而是公证机构作为职业化后的唯一司法证明机构对于证据进行认定的司法文书。 无论在法学理论界或者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的观念中,大多数均认为公证书就是一种书证。这是一种大审判主义的一种偏见。所谓大审判主义就是把调解制度、仲裁制度以及公证制度等相关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看作是审判制度的附属制度。在民事救济制度社会化的背景下,这种观点只能被事实所否定和抛弃。 相反,我们从书证的概念来看,所谓书证是指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物体(如纸、布帛、木料、塑料、金属、石块或其他物品)上表达人的思想的一种证据;而公证书则是指公证机构根
6、据法定程序依法制作的司法文书。因此,公证书与书证无论在制作主体、制作程序、证据的载体、证据的性质、证据的效力等多个方面均具有明显的区别。在制作主体方面,公证书由专门的唯一司法证明机构即公证处完成,而书证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制作程序方面,公证书的制作必须要严格依照一定的司法程序,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而书证的制作程序没有特殊的要求;在证据的载体方面,公证书表现形式、用纸规格、序号排例、文字字体、文字排列、防伪、盖章与签名、日期的确定、登记归档等等都是有严格要求
7、的,例如,涉外公证书用纸必须要用专用纸——水印纸;再比如发往阿根廷使用的公证书必须要有公证员的亲自签名等等,而普通的书证可以在纸张、布帛、木料、塑料、金属、石块或其他物品上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多种形式表现出来;在性质方面,公证书属于司法文书,而普通书证并不具有这样的性质;在效力方面,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9的表述是“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也就是说,公证证明的证据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事实,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只是其中的一项
8、效力。总之,公证书是公证机构作为唯一司法证明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制作的一种司法文书。在社会交往中,公证书对于维护正常的交往产生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已经上升为证明效力。 正如上文所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已经将公证证明所认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等同于客观意义上的事实。在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方面,我们认为其本质效力存在于两个方面,即诉讼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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