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对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融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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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对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融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2、第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288号文)的规定,为了规范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融资业务,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对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融资管理规定》,各分行要认真学习,明确业务权限,在总行的授权授信额度内开展与券商的融资业务。  附:一、中国银行对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融资管理规定 

3、 附: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8月19日银发[1999]288号)(略)  附:一、中国银行对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融资管理规定  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结合中国银行有关融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管理原则  第一条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

4、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条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第三条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及总行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遵守人民银行有关货币市场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律守法”的原则,自觉维护中国银行的信誉。  第五条中国银行融资管理原则为“集中管理、分类授权、限额监控、适时调整”。  第二章业务权限  第六条总行交易对象为所有经人民银行批准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法人

5、。  第七条分行交易对象:  1.经总行授权已入市分行的交易对象为代理清算的当地证券公司法人,其与已入市证券公司法人交易必须在一级网上进行;  2.未经总行授权入市的分行交易对象仅为其代理清算的未入市当地证券公司法人,其代理清算的已入市证券公司法人有融资需求时,总行直接与之交易。  第八条信用拆借。  1.总行与有授信额度的入市证券公司法人进行信用拆出,期限在七天以内;  2.经总行授权进入一级网进行信用拆出交易的分行在总行下达的授权、授信额度内与代理清算的已入市证券公司法人进行信用拆出,期限在七天以内;

6、  3.分行与其代理清算的未入市证券公司法人进行信用拆出必须经总行授权后方可办理,期限为一天;  4.总行与入市证券公司法人可进行信用拆入,期限四个月内;  5.经总行授权进入一级网进行信用拆入交易的分行不得从代理清算的已入市证券公司法人拆入资金,以避免同业存款转为高成本的同业拆入款。  第九条债券回购。  1.总行与入市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法人进行债券正回购、逆回购交易,期限在一年之内,可用质押债券为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可上市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2.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7、。  第十条现券买卖。  1.总行与入市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法人进行现券买卖,可买卖券种为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可上市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2.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进行现券买卖。  第三章清算及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融资业务清算一律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收付现金。  第十二条交易与账务处理必须分开。资金部门负责融资业务交易;清算部门负责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资金部门要建立融资台账,台账记录应完整、清晰、准确。  第四章风险监控措施  第十四条总行金融机构部对人行批准入

8、市的证券公司要进行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的授信,并根据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适时调整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总行资金部在金融机构部对入市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内进行信用拆出交易,并负责对分行的授权和分配授信额度。分行承做的拆出资金业务,每旬报备资金部,资金部负责汇总全行的融资业务并严格进行监控、考核,同时反馈资产负债管理部。  第十六条为保证资金安全,资金部要及时了解提出信用拆借需求的证券公司当前经营情况,并与同业市场成员保持横向联系。  第十七条资金部从交易第一线获得的信息要与行内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沟通,对疑点问题必要

9、时要求证券公司说明。对信息交流方面不合作的证券公司,我行金融机构部要调整对其包括融资在内的各项业务授信。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部、资金部及分行资金计划部门、代理证券公司作清算的部门应注意收集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信息,并在我行内部及时交流,提高对市场的敏感度。  第十九条资产负债管理部每月根据全行经营策略对融资业务提出价格和期限的要求,资金部据此在市场上进行操作。  第二十条资金交易总量和结构的确定应遵循资产负债管理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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