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义务教育法的研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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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义务教育法的研讨案例(3)来源:未知  作者:c  日期:10-08-05  案例4  现象:  据广西政府网报道,2006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厅长钟想廷向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了《关于2005年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称,审计结果表明,广西“两基”教育经费专项审计中,审计部门发现部分县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教育经费的现象,金额达1820.72万元。  专家点评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主任 侯晓娟  《义务教育法

2、》第四十九条、五十条和五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了教育经费不得侵占挪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经费的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法》实施后,凡再出现本案反映的情形,将直接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法律规定,并且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将有利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防止该类违法事件的发展。除此以外,各方面的监督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二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三

3、是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四是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案例5  现象:  今年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有30余所打工子弟学校因未达到办学标准而被海淀区教委叫停。据介绍,早在今年3月,海淀区就组成了10个检查组,对这39所学校进行了以办学条件和安全为重点的拉网式检查。结果显示,这些学校普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房屋建设、用电、消防、食品卫生、用车、煤气等方面。海淀区教委主任孙鹏表示,海淀区教育主管部门目前已经出台了妥善的分流方案以及相关公办学校校舍扩建和修缮计划。  专家点评:  国家教育发展研究

4、中心主任 张力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要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就学。为保障教学质量和学生安全,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在关停不符合条件的打工子弟学校后设计了妥善的分流方案,这种做法是合法合理的。当然,对于那些办学条件相对较好、经过限期整改、达到办学标准的打工子弟学校,可允许其办下去。要标本兼治,着眼于长远,妥善解决打工子女入学问题。相当部分打工者因为家庭经济状况希望子女受教育是低成本运行,所以,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并满足这一人群的需要。同时,要考虑到一些具体问题,比如,编班的问题,有的公办学校是扩

5、建一两个班来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这就可能存在班和班的差别,也有可能被打上歧视的标签。可如果是插班,打工子弟如何很好地融入班级中,也是一个问题。所以,有的家长可能并不愿意把孩子送到公办校读书。总的来说,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切实依法保障打工者子女平等的就学权利,才是问题的关键。专家点评: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主任 侯晓娟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问题,可见,举办义务教育是政府责任。出现上述问题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当地政府对义务教育缺乏认识。

6、义务教育是强制性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实施义务教育是国家的行为,举办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二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没有建立,各级政府的职责不清。新《义务教育法》将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法治保障。《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和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的经费保障体制。特别是法律规定了“不得收学费、杂费”,并针对公用经费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第四十三条专门规定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制定。因而在《义务教育法》实施以后,随着义务教育

7、经费保障体制的实行、完善和各级人民政府分担责任的进一步明确,相信上述生均公用经费“零拨付”的现象将会得以改观。特别是国家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从2006年农村中小学春季学期开学起,分年度、分地区逐步实施。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将全部落实到位。  案例3  现象:  2004年8月4日上午,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15名儿童和3名教师在幼儿园被人砍伤,其中一名重伤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是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该幼儿园门卫徐和平。受伤儿童中年龄最小的2岁,最

8、大的6岁半。事件发生后,北京市校园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正式下发文件,要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必须选聘属地公安机关保安公司专职保安人员承担校园值班守护巡逻工作,并要求加大对技防设施的投入,在重点要害部位安装技防监控设备。  专家点评: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巡视员 郑增仪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此事件的主要原因是学校(幼儿园)在聘请工作人员时,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聘任,没有严格审查被聘人员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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