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

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

ID:10984728

大小:37.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09

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_第1页
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_第2页
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_第3页
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_第4页
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办案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 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是: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二、公民控告和检举的;  三、上级交办的;  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2、  五、犯罪人自首的;  六、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公民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四条 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证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

3、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 对于公民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可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第二节 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所有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立案后,按照

4、案件报告制度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书面通知下级检察院予以撤销。  《立案请示报告》内容包括:案件来源、被告人情况、主要犯罪事实、立案的法律依据等。  二、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情况,应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三、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也可以自己派人进行调查,或者配合有

5、关部门联合调查。调查后,对够立案条件的立案侦查,不够立案条件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对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的案件材料,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必要时可重新调查。  第八条 县以上干部和人民代表、知名人士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规定,由相应的人民检察院征求有管理权限的领导部门的意见后,审查决定,与有关部门意见有分歧的,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九条 立案前的审查和调查工作,不得使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措施。  第十条 立案标准,在高检院没有统一制订以前,暂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根据本地区

6、和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试行,并报高检院备案。  第三节 侦查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同意后进行。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工作中除自己直接侦查取证外,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调查,然后由检察人员对有关证据材料加以审核并签注意见。  第十三条 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对于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第十四条 对不需要逮捕的被告人,可以传唤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也可以到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对

7、在押的被告人,应填写《提押证》,前往看守所进行讯问,或者提到检察院讯问。  在讯问被告人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五条 传唤被告人,应先发出《传唤通知书》。经过传唤无故不到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拘传。拘传要出示检察院的《拘传证》。  第十六条 讯问被告人前应作好充分准备,熟悉材料和适用的法律条款,作出讯问计划。讯问时既让被告陈述有罪情节,也允许被告作无罪辩解,并可以结合案情进行必要的政策、法律教育。  第十七条 讯问被告人,要作好讯问笔录(可以录音)。讯问笔录应交被告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笔录有差错、遗漏,应当

8、允许被告人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告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如果被告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的,应在笔录上注明。被告人可以自行书写供词,检察人员也可以让被告人书写供词。  第十八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